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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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接受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且接受本署或政府
      機關其他相關安全衛生計畫輔導者,並依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
      業)登記,且營業項目包括印染整理業之事業單位。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三)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前項事業單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優先予
    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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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1.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如附件一。
      2.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控制設備,如附件二。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倒跌倒、
      墜落或飛落、改善勞工工作場所照明,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
      令規定之相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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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八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成果報告書(格式二)。
(三)補助申請切結書(格式三)。
(四)人力增聘承諾書及當年度勞工保險月末投保人數資料(格式四)。
(五)領據(格式五)。
(六)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
      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由相關人員核章。
      另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機械設備或控制設備需檢附
      設備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影本。
(七)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印染整理業)。
(十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印染整理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本署或政府機關
        其他相關安全衛生計畫輔導資料影本。
(十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
        規定免報備者則免附報備憑證)。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前項第六款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為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
    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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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委託機構受理補助申請案,應依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季彙整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清冊及彙附
      相關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助金額及
      自籌款。
      補助申請案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受委託機構應通知申請補助之事業
      單位於七日內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
      請不予受理。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