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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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輔導高風險、高職災、高違規(三
    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
    ,鼓勵高風險製造業事業單位建置自動化安全產線,從源頭消弭危害
    因子,落實改善工作環境,進而促進國人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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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部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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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之下列行業別及其小類或細類行業之
      一:
      1.金屬製品製造業。
      2.機械設備製造業。
      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5.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6.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7.塑膠製品製造業。
(二)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
    前項事業單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或行政院「
    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適用對象者,優先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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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本部職安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本要點
    規定之受理補助申請及初步審核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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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需經受委託機構輔導,並依據 ISO 12100 及
    ISO 14121-2 等國際標準實施機械安全風險評估,判定產線或其附屬
    設施安全改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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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辦理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審查及補助金額之核定,本部職安署得組
    成事業單位建置自動化安全產線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
    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職安署指派;另由本部
    職安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
    門相關人員五人至七人擔任委員。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於審查補助申請案時,視需要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助之事
    業單位應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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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其說明如附表:
(一)廠房建置全新自動化安全產線。
(二)廠房改善既有產線為自動化或半自動化安全產線。
(三)廠房改善既有產線附屬設施為安全設施。
    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項目者,以二年為限,且同一廠房於核
    定補助年度後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前項第三款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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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項目之額度如下:
(一)廠房建置全新自動化安全產線:由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申請案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二)廠房改善既有產線為自動化或半自動化安全產線:由審查小組審查
      後,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申請案總費用百分之四十;
      每年最高補助二百萬元。
(三)廠房改善既有產線附屬設施為安全設施:由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
      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申請案總費用百分之四十,且同一事
      業單位補助總金額合計不超過五十萬元。
    同一事業單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金額,應與同一年度經本部或本部職
    安署補助其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為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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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業單位應依下列年度申請期間,向受委託機構提出補助申請:
(一)一百零八年度:自本要點修正生效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止。
(二)一百零九年度: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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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申請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
    憑。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本補助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八年度或一百零九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
    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
    行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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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九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
      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事業單位建置自動化安全產線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三)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五)建置全新自動化安全產線、改善既有產線或產線附屬設施前後之
        勞保投保人數證明。
  (六)切結書(格式三)。
  (七)領據(格式四)。
  (八)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五):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
        聯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由相關人員核章。另新購具
        安全效能之設備需檢附設備原廠銷售證明。
  (九)建置全新自動化安全產線、改善既有產線或產線附屬設施前後之
        設施照片。
  (十)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六)。
  (十一)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七)。
  (十二)人力進用承諾書(格式八)。
  (十三)人員培訓計畫(格式九)。
  (十四)既有人力影響評估表(格式十)。
  (十五)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八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於本要點修正生效日起至一
      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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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
      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審查小組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部職安署
      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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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
      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
      料,於每月月底前列冊轉送本部職安署,由本部職安署通知申請補
      助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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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部職安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
      資料。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職安署應不
      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部職安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
      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再申請補助一年至
      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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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