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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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公告招生時,公告內容至少應含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
      名稱、訓練時數與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筆試題型與範圍
      、錄訓標準與名單公告方式、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
      法及通知方式等注意事項。
(二)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如附件二)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三),因故未
      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三)訓練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
      至職前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
      訓後就業等紀錄。
(四)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
      二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
      稽檢核,經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時,訓練
      單位應與報名者再確認,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若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不得參加甄試及不予錄訓。
      2.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參訓資格,則應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後,由
        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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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加保作業,
      及於學員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
      學員參訓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
      業災害保險,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
      保險(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
      訓練單位如未依前二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所受之
      損失,由訓練單位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賠償。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內容應含學員差勤管理、成績
      考評、離訓、退訓規定及申訴管道等資訊,並向學員說明訓練目標
      、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與就業方式、收費規定及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申領等權利義務相關規定。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機關同意後,辦理離訓:
  (一)於適應期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
        關事實證明者。
  (三)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
        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機
        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五)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六)其他經機關專案核定者。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訓練單位應報請機關同意後,辦
      理退訓:
  (一)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二)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四)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
  (五)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
      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訓練單位應擇期補課,
      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假手續。
      中途離訓、退訓或成績考核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
      時得發給參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