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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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準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
    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
      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
      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五)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
      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
      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
      三日失去聯繫者。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
    前訓練。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參訓,且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受理報名及確認
    報名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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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公告招生時,公告內容至少應含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
      名稱、訓練時數與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筆試題型與範圍
      、錄訓標準與名單公告方式、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
      法及通知方式等注意事項。
(二)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如附件二)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三),因故未
      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三)訓練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
      至職前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
      訓後就業等紀錄。
(四)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
      二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
      稽檢核,經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時,訓練
      單位應與報名者再確認,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若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不得參加甄試及不予錄訓。
      2.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參訓資格,則應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後,由
        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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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錄訓作業除
    另有規定外,原則應採「甄選錄訓」方式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
    依各該規範辦理職業訓練推介作業,並向接受推介之失業者說明。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資訊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七日公告,並以報名者可得知悉之方式
      通知,內容至少應含甄試之時間、地點、計分方式、甄試當日應攜
      帶之文件或物品、甄試結果通知及公告之時間與方式、及如甄試當
      日遇不可抗力事由而延期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二)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
      總成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
(三)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
      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
      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
      ,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
      資格。
(四)筆試前:
      1.訓練單位應於考場張貼由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依准考證號碼排
        序且去識別化之應試者名單。
      2.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
        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
        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
        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五)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
      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
      ,不得參加口試。
(六)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其人數以
        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以上口試委員,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人員或
        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應試者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
        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
        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應試者適訓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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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錄訓決定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
      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
      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
      試或口試者,不予錄訓。
(二)機關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及
      錄訓名單之錄訓決定,公告於機關相關網頁;公告錄訓之正取名單
      應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
(三)訓練單位應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應試者甄試結果,內容應
      包含錄訓決定、最低錄訓分數、錄訓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試題疑
      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原則等。
    試題疑義、成績複查及申訴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應試者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
      及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
      告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檢具正確之個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相
      關資料,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二)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
      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
      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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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訓學員應自行負擔該訓練班次核定個人訓練費之百分之二十。但
      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或檢具特定失業者身分證明文件之參訓
      者,得免費參訓。
      前項得免費參訓之資格證明文件,由本署公告之。
      學員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就業保險法。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三)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四)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五)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身分之一,應優
      先以非自願離職身分參訓及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未
      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將不予核撥前項第二款
      至第四款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已核撥者,將撤銷其核定資格
      及追繳已領取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