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機關辦理勞資會議相關活動,本部補助下列經費項目,其補助標
準依「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一)講師鐘點費。
(二)綜合座談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講師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四)場地費: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時,應於計畫書中敘明
,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定一
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五)場地佈置費。
(六)資料印製費。
(七)餐費。
(八)工作人員費。
(九)僱用工作人員之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
(十)郵電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十一)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