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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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勞資會議機制,促使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勞動部(以
    下簡稱本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及科技部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依勞資會議實施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推動勞資會議相關計畫,以強化事業單位依
    法舉辦勞資會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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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四)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五)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六)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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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機關向本部提出申請補助時,應擬訂實施計畫,內容可包含下列
    活動:
(一)勞資會議說明相關活動。
(二)勞資會議入廠輔導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內容,限於與勞資會議相關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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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活動名稱。
      2.辦理時間及執行場次。
      3.參加對象及人數。
      4.執行方式。
      5.活動配當表。
      6.預期效益。
(二)推動勞資會議機制預算編列總表(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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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依據下列項目,於每年度一月底前,核定補助對象所申請實施計
    畫及金額:
(一)依本要點規定所送實施計畫書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配合本部執行推動勞資會議情形及參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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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機關辦理勞資會議相關活動,本部補助下列經費項目,其補助標
    準依「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一)講師鐘點費。
(二)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三)場地費: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時,應於計畫書中敘明
      ,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定一
      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四)場地佈置費。
(五)資料印製費。
(六)餐費。
(七)郵電費: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整。
(八)講師住宿費:二千元整(僅限離島及偏遠地區,並於計畫書中敘明
      。)。
(九)雜費。
    前項勞資會議相關活動辦理半日者,每場次最高補助三萬元;辦理一
    日者,每場次最高補助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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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機關請撥及核銷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本要點補助撥款及核銷期程如下:
      1.計畫經費未達三十萬元者:採一次性核撥核銷方式辦理,於計畫
        所列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核撥經費,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核銷經費
        。
      2.計畫經費在三十萬元以上者:分二期辦理核撥核銷,第一期於計
        畫所列活動開始一個月前請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第一期
        結束後一個月內核銷經費並核撥第二期經費,第二期經費應於活
        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核銷經費。
      3.前二目活動經費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核銷完竣。
(二)請撥款應備文件:本部核定公文影本、領據及帳戶資料。
(三)核銷應備文件:本部核定公文影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三)、活動
      滿意度調查分析(附件四)及經費核銷表(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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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存入專為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
    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
    ,不得抵用或移用,並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孳息及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專戶辦理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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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為查核本要點之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或實地訪視活動,受
    補助之行政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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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補助經費之查核,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憑證由行政機關
    依會計法及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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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不予補助
      :
  (一)經抽查活動有偽(變)造或虛報等情形。
  (二)經抽查未依前點保存原始憑證或非因不可抗力而遺失。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本部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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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停
      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有不可歸責之
      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要點之補助時,本部得停止補助或自始不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