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機關辦理勞資會議相關活動,本部補助下列經費項目,其補助標
準依「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一)講師鐘點費。
(二)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三)場地費: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時,應於計畫書中敘明
,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定一
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四)場地佈置費。
(五)資料印製費。
(六)餐費。
(七)郵電費: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整。
(八)講師住宿費:二千元整(僅限離島及偏遠地區,並於計畫書中敘明
。)。
(九)雜費。
前項勞資會議相關活動辦理半日者,每場次最高補助三萬元;辦理一
日者,每場次最高補助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