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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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單一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下列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之證明者: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修畢民俗調
        理業相關法令教育一學分以上。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訓練時數累計三十六小時以上,或修畢基礎生
        理與解剖學二學分以上。
      3.基礎經絡理論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修畢基礎經絡理論
        一學分以上。
      4.傳統整復推拿基本常用手法訓練時數累計三十六小時以上,或修
        畢傳統整復推拿基本常用手法二學分以上。
      5.傳統整復推拿全身調理手法訓練時數累計五十四小時以上,或修
        畢傳統整復推拿全身調理手法三學分以上。
      6.刮痧與拔罐調理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修畢刮痧與拔罐
        調理一學分以上。
      7.傳統整復推拿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訓練時數累計三十六小時
        以上,或修畢傳統整復推拿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二學分以上
        。
(二)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取得下列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訓練
      時數或修畢學分之證明者: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修畢民俗調
        理業相關法令教育一學分以上。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訓練時數累計三十六小時以上,或修畢基礎生
        理與解剖學二學分以上。
      3.基礎經絡理論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修畢基礎經絡理論
        一學分以上。
(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
      年以上,且取得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時
      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修畢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教育一學分以上之
      證明。
(四)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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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訓練或學分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
      關法令訓練,包含醫師法、醫療法、性騷擾防治法、公司法、商業
      登記法、消費者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相關營業衛生自治法規、營業場所傳染病防治衛
      生管理注意事項、民俗調理人員工作倫理守則。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包含醫
      師法、醫療法、性騷擾防治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消費者保護
      法、傳染病防治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
      關營業衛生自治法規、營業場所傳染病防治衛生管理注意事項、民
      俗調理人員工作倫理守則。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之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
      訓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單位辦理之傳統整復推拿技
      術員訓練。
(五)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正式教育或推
      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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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點從事現場工作經驗、前點訓練或學分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申請資格審議小組辦理參加技能檢
    定資格審查: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前,從事現場工作之單位非
      登記於傳統整復推拿業,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二)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前,加入國術會、武術會、國術損傷
      等協會,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三)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中醫診所之推拿人員,
      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四)取得之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證明,為前點所定訓練或學分之認定標
      準以外之情形,並難以認定者。
    前項申請資格審議小組組成人員,應包括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產
    業界、學界及題庫命製人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