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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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估勞動供需狀況,擬定具公信、公正、
    合理、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且在勞資社會對話三贏原則下訂定跨
    國勞動力政策,爰設置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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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跨國勞動力引進對國內社會、經濟、衛生及治安等影響評估事
      宜。
(二)有關跨國勞動力引進之資料蒐集、統計數據、研究報告及政策建議
      諮詢及評估等相關事宜。
(三)有關跨國勞動力引進總額及各行業分配額度與得聘僱外籍人員比例
      之評估事宜。
(四)其他有關跨國勞動力政策之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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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兼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置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兼任之;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擔任並綜理幕僚作業;另置委員十九
    人至二十五人,聘請下列機關、團體推選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政府部門代表四人至八人。
(二)勞工團體代表六人。
(三)雇主團體代表六人。
(四)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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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但當期會議無提案
    或重大政策需研商討論,得不召開。
    召開會議除邀請委員出席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社會人
    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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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前開定期會議外,遇有重大臨時政策,得由召集人召集臨時會議,
    邀請委員研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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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合議之建議方案,報經本部部長核定後實行;另委員對建議方
    案有不同意見,亦得以書面方式提供不同意見書,由幕僚單位併案陳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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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另委員有實支交通費得核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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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本小組任務所需經費,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
    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