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之獎勵期間、範圍及金額:
(一)期間: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但一百零八年度之獎勵
,其仲裁案件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內促成共
同申請交付或辦理。
(二)範圍及金額:
1.符合前點第一款之資格者: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二件至三
件,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四件以上最高金額為
二萬元。
2.符合前點第二款之資格者: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三件至五
件,最高金額為一萬元;六件至十件,最高金額為三萬元;十一
件以上最高金額為六萬元。
3.符合前點第三款之資格者:辦理仲裁案件每件最高金額為一萬元
。
本部每年度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辦理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間內,促成共
同申請交付或辦理仲裁案件之獎勵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