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之獎勵期間、範圍及金額:
(一)期間: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
(二)範圍及金額:
1.符合前點第一款之資格者: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二件至三
件,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四件至七件,最高金
額為二萬元;八件以上最高金額為四萬元。
2.符合前點第二款之資格者: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三件至五
件,最高金額為五千元;六件至十件,最高金額為三萬元;十一
件至十七件,最高金額為六萬元;十八件以上最高金額為十萬元
。
3.符合前點第三款之資格者:辦理仲裁案件每件和解,最高金額為
五千元;每件作成仲裁判斷,最高金額為一萬元。
本部每年度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辦理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間內,促成共
同申請交付或辦理仲裁案件之獎勵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