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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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且符合下列
    各款條件之一:
(一)未就學、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青年失業期間之
      計算,應符合下列各目條件:
      1.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2.就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3.失業期間有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
        保險未逾十四日,扣除該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該十四日內就
        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後,仍視為連續。
(二)經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後退役,未
      申請保留職工底缺年資,申請時已退役且未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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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
    參加本計畫: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畢(肄)業證書影本。
(四)其他本計畫規定之文件。
    前項規定文件不全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申請參加計畫之青年,應於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前申請參加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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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試辦期間,自發布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得
      視辦理成效公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