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且符合下列
各款條件之一:
(一)未就學、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青年失業期間之
計算,應符合下列各目條件:
1.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2.就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3.失業期間有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
保險未逾十四日,扣除該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該十四日內就
業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後,仍視為連續。
(二)經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後退役,未
申請保留職工底缺年資,申請時已退役且未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