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選手報到、膳宿及交通:
(一)報到:109 年 6 月 4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3 時,至
大會指定地點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時者,不予受理,並註銷參賽
資格。
(二)膳食:自報到之日至頒獎典禮止(6 月 4 日下午 1 時至 6
月 6 日中午 12 時),由大會免費供應膳食及點心(含報名時
申請住宿之必要陪同者 1 人)。
(三)住宿:戶籍地址距離競賽場地 30 公里以上者,得於報名時登記
申請住宿需求,競賽期間由大會免費提供選手及必要陪同者 1
人住宿。
(四)交通:109 年 6 月 4 日下午 1 時至 3 時由大會備專車在
南港車站接選手及必要陪同者 1 人至競賽場。6 月 6 日頒獎
典禮後,再以專車載送至南港車站。
(五)必要陪同住宿者以身心障礙證明加註必要陪伴者優惠為限。必要
陪同住宿者以報名時申請為限,報名後不再受理申請陪同住宿者
,僅能更換陪同住宿人員。住宿房間業經排定,不得提出異動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