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規定:
(一)本計畫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署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
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二)事業單位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本署委託之專業機構或勞工健康
服務中心查核,或經查證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檢附
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等情事屬實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
得視情節輕重追繳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
補助之對象。
(三)申請補助案,由專業機構依補助系統收件順序受理。惟當年度編列
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
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
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