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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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雇主辦理健康管理及
    職業病預防等事項,透過補助中小企業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僱
    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
    相關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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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
    ,且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每年申請資
    格審查當月之前一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以下者。但從事特別危害
    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含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
    之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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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期間: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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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作業期間:
(一)補助資格申請:補助期間均得申請。
(二)補助款申請:作業期間如附表一;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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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事業單位委託提供勞工健康服務之特約機構(以下簡稱特約機構)
      ,指派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在一百
      九十九人以下者,補助每次臨場服務費用百分之八十;勞工保險投
      保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以下者,得僱用專職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每月補助該人力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三分之一。
(二)前款特約或僱用方式之補助,事業單位單次僅限擇一提出申請。同
      一年度不同月份分別以特約或僱用方式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者,依附表二特約機構派員年度補助金額
      上限規定。但先以僱用方式配置人員且補助金額逾該規定者,同一
      年度後續特約金額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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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
(一)事業單位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完成其僱用或
      特約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備查作業
      。
(二)至本署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助系統)
      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檢具資格審查相關文件電子檔,於申請期間
      內上傳補助系統。
(三)每年均應申請一次資格審查。
(四)俟補助系統通知資格審查通過,檢具經費請撥之相關文件紙本(同
      一年度僅需檢送一次撥款帳戶影本),於補助款申請作業期間內,
      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收文日為憑)至本署委託之專業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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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具文件:
(一)資格審查:
      1.申請表(格式一)。
      2.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
        明文件影本(營業項目需可見其行業別)。
      3.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證明。
      4.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繳費證明書。
      5.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
(二)經費補助:
      1.申請表(格式二)。
      2.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格式三)。
      3.支出證明:
     (1)委託特約機構:特約機構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正本,
          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
          人印章)。
     (2)僱用專職人員: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證明。
          薪資匯款證明或領據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應註明無
            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4.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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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就事業單位是否符合第二點所定資格予以審查,並於審
      查完成後,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查結果。
(二)經費補助審查:
      1.就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是
        否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所定資格,及臨場健康服務執行
        紀錄表內容及欄位是否均已填寫予以審查,並依第五點所定項目
        及額度核定補助經費,於補助系統線上通知事業單位核定之補助
        金額。
      2.檢具文件未符規定,且未於附表一所定期間內補正者,併入下期
        審查。但於十月三十一日前仍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補助;十
        月至十二月於次年三月申請;但於三月三十一日前仍未補正者,
        該次申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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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銷作業:
(一)事業單位應於附表一所定補助款申請作業期間內,檢具第七點所列
      之經費補助文件紙本,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收文日為
      憑)至專業機構;支出證明開立日期最遲不得逾該次申請作業期間
      。
(二)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符合勞動部職業安
      全衛生署臨場健康服務條件補助清冊」(如格式四),併金融機構
      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三)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且不得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臨場健康
      服務之補助,並應自主檢核,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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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係委託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由相關專家學者成
    立審查小組辦理;並得由本署、專業機構或本署委託建置之勞工健康
    服務中心派員實地查核,事業單位及特約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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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扣減補助、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補助規定:
  (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得視情
        節輕重追繳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同時列為五年內不予補
        助之對象:
        1.事業單位或其委託之特約機構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本署委
          託之專業機構或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查核者。
        2.經查證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檢附文件有隱匿不
          實、造假等情事屬實者。
  (二)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申請案件扣減補助或不予
        補助:
        1.服務內容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事項無關者
          。
        2.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服務內容需改善,經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
          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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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規定:
  (一)本計畫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署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
        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二)申請補助案,由專業機構依補助系統收件順序受理。惟當年度編
        列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
        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
        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三)符合本計畫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規定第二點之補助對象
        ,於依該次修正規定第四點附表一與第五點附表二之申請作業期
        間及補助標準規定申請補助者,仍得依第九點規定辦理核銷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