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停止公告其已開訓之課程;已
公告而未開訓之課程,應予撤銷: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推銷非公告範疇之課程,且青年付款後,致其權益受損。
(三)受訓地點、內容及時間等異動,未主動通知分署,並經書面通知
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累計達三次。
(四)妨礙、拒絕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配合
。
(五)未建立完善錄訓機制或已建立但未依該機制辦理,經分署查證屬
實達三次。
訓練單位經前項規定處分者,分署於該處分日起不予核定或受理該
單位申請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