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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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透過職業訓練之實施,強化青年知識與技能,培育國家重點
    創新產業人才,促進青年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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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本計畫之協調、督導及執行檢討等事宜。
(三)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課程公告及管理事宜。
(四)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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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受理訓練課程申請、審查及核定等相關事宜。
(二)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三)本計畫推動說明會及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等。
(四)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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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課程應符合促進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並以本署公
    告者為限(以下簡稱指定訓練課程)。
    前項指定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訓練單位)依本計畫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
    第一項指定訓練課程職類、時數及審查方式等,由本署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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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指定訓練課程,協助事項如下:
(一)充分揭示該課程為本計畫補助課程。
(二)建立錄訓機制。
(三)核對青年參訓身分。
(四)提供青年開訓、離訓、退訓及結訓名單。
(五)配合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六)配合提供青年出席紀錄。
(七)提供就業機會,協助參訓學員就業媒合。
(八)發放結訓證書予完成課程之青年。
(九)協助青年申領本計畫訓練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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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
    參加本計畫指定訓練課程之青年,以失業者為限。
    青年參加分署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補助之訓練課程,於結訓後一百
    八十日內,不得參加指定訓練課程。
    本計畫訓練對象年齡之計算,依其參加訓練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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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至遲於課程開訓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檢附申
    請書(如附表),向訓練所在地轄區分署申請參加本計畫,並於本署
    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完成錄訓回報。
    青年申請本計畫前,應完成本署「我喜歡做的事」職涯興趣探索測驗
    ,並於確實閱覽本計畫申請須知後,加以簽名或蓋章。
    青年未依前二項規定事項辦理者,分署不予核定申請參加本計畫。
    第一項申請及第二項職涯興趣探索測驗,青年得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
    站本計畫專區完成。
    青年申請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但因離、退訓而退出本計畫者,
    得再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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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應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遵循訓練單位管理及請假規定。
(二)備妥身分證明文件,配合分署之不預告訪視。
(三)於離、退訓日起五日內通知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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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且取得結訓證書者,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
    標準,補助每一青年訓練費用自付額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新臺幣七
    萬元;青年於結訓後九十日內曾就業者,補助每一青年訓練費用自付
    額百分之八十,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人以補助一班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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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應於結訓後一百二十日內,以掛號郵寄、親
    自或委託訓練單位送達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訓練所在地轄區分署
    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一)身分證影本。
(二)訓練費用繳款收據或發票。
(三)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領據正本。
(五)結訓證書影本。
    前項青年於結訓後九十日內曾就業者,由分署查明其就業結果;必要
    時,應請其檢附相關就業資料供認定。
    前二項應檢附之文件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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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且已領取訓練費用補助者,結訓後一百八
      十日內不得參加下列訓練:
  (一)本署自行辦理、委託辦理及補助之職前訓練。
  (二)青年就業旗艦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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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青年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分署訪視、電話抽查、郵寄問卷或
      相關資料之查對等,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應撤銷或廢止
      原核定補助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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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不予核發訓練補
      助費用,並撤銷或廢止參加本計畫資格,不得再提出申請;已核發
      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於本計畫期間已領取本署、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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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停止公告其已開訓之課程;已
      公告而未開訓之課程,應予撤銷: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推銷非公告範疇之課程,且青年付款後,致其權益受損。
  (三)受訓地點、內容及時間等異動,未主動通知分署,並經書面通知
        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累計達三次。
  (四)妨礙、拒絕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配合
        。
  (五)未建立完善錄訓機制或已建立但未依該機制辦理,經分署查證屬
        實達三次。
      訓練單位經前項規定處分者,分署於該處分日起不予核定或受理該
      單位申請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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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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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課程公告期間,自本計畫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青年於前項期間內完成申請,得依本計畫相關規定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