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訓練費用撥付之規定如下:
(一)訓練單位於開訓日起檢附參訓名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領據正本,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分署依回報到
訓人數及訓練收費標準,預先撥款予訓練單位。
(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檢附青年訓練時數清冊、訓練費
用收據及佐證文件,辦理經費結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訓練單位應依青年人數及下列各款規定,返還
分署已撥付之訓練費用。但青年有第十四點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者
,不在此限:
(一)青年參訓時數未達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返還訓練費用
百分之五十。
(二)青年參訓時數達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之二者,訓練單位
應返還訓練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訓練單位未依第八點第一項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應返還訓練費用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