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訓練費用撥付之規定如下:
(一)訓練單位於開訓日起檢附參訓名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領據正本,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分署依回報到
訓人數及訓練收費標準,預先撥款予訓練單位。
(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檢附青年訓練時數清冊、訓練費
用收據及出缺勤紀錄,辦理經費結報。
青年自實際開課日起,未達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離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將該名青年受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返還予分署。
但青年有第十四點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指定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其訓練費用之
返還比率,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本署之退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