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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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辦理:
(一)成為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
(二)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完成「我喜歡做的事」職涯興趣
      探索測驗。
(三)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下載或列印「報名及參訓資格切
      結書」(如附表),並交予訓練單位。
(四)依訓練單位規定參加甄試及參訓。
(五)與訓練單位簽訂訓練契約。
(六)遵循訓練單位管理及請假規定。
(七)備妥身分證明文件,配合分署之不預告訪視。
    青年未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辦理者,分署不予核定青年參
    加本計畫。
    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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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訓練費用撥付之規定如下:
  (一)訓練單位於開訓日起檢附參訓名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領據正本,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分署依回報到
        訓人數及訓練收費標準,預先撥款予訓練單位。
  (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檢附青年訓練時數清冊、訓練費
        用收據及出缺勤紀錄,辦理經費結報。
      青年自實際開課日起,未達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離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將該名青年受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返還予分署。
      但青年有第十四點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指定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其訓練費用之
      返還比率,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本署之退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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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青年參加指定訓練課程,參訓時數未達第十點規定者,一年內不得
      參加職前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罹患重大傷病或傳染病,需長期治療或隔離。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並提列
        相關事實證明。
  (三)因懷孕或流產經醫師診斷需休養。
      前項不得參加職前訓練期間,自青年離訓、退訓或結訓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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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指定訓練課程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止。
      青年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本計畫規定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