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訓練課程,應符合促進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並以本署 公告者為限(以下簡稱指定訓練課程)。 前項指定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大專校院(以下簡稱訓練單位)依本計畫提 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 第一項指定訓練課程審查項目,包含訓練職類、時數、課程目標、課 程內容、就業展望、同職類課程訓練成效及其他經本署認定之項目。
十八、本計畫實施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 行期間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