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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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課程,應符合促進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並以本署
    公告者為限(以下簡稱指定訓練課程)。
    前項指定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大專校院(以下簡稱訓練單位)依本計畫提
    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
    第一項指定訓練課程審查項目,包含訓練職類、時數、課程目標、課
    程內容、就業展望、同職類課程訓練成效及其他經本署認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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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計畫實施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
      行期間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