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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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促進我國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發展,鼓勵國人學習技能,提高
    國家技術水準,並選拔優秀選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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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職業訓練法、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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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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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日期:109 年 9  月 17 日(星期四)至 9  月 21 日(星期一
    )(主要日程如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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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場地:
(一)第一競賽場:臺北南港展覽館 2  館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2  號
      電話:(02)27255200  轉 6610
(二)第二競賽場: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興中路 29 號
      電話:(02)27825432  轉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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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職類:
(一)青年組:
      綜合機械、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 機械設計製
      圖、CNC 車床、CNC 銑床、資訊技術(軟體設計)、銲接、建築舖
      面、汽車板金(打型板金)、飛機修護、配管與暖氣、電子(工業
      電子)、網頁設計、電氣裝配(室內配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
      )、砌磚、石膏技術與乾牆系統(粉刷)、油漆裝潢(漆作)、機
      器人、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男女美
      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
      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
      技術、健康照顧、冷作(金屬結構製作)、模具(塑膠模具)、外
      觀模型創作、麵包製作、工業機械修護、3D  數位遊戲藝術、雲端
      運算、網路安全、旅館接待、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
      電子等 52 職類。
(二)青少年組:
      CAD 機械設計製圖、資訊技術(軟體設計)、電子(工業電子)、
      網頁設計、電氣裝配(室內配線)、工業控制(工業配線)、油漆
      裝潢(漆作)、機器人、花藝、美髮(男女美髮)、餐飲服務、平
      面設計技術及 3D 數位遊戲藝術等 13 職類。
(三)中餐烹飪、國服、板金、鑄造及應用電子等 5  職類非屬國際技能
      競賽職類,其中應用電子職類自 109  年起繼續辦理 3  年,並於
      112 年停止辦理該職類競賽。
(四)依據國際技能組織規定,第 46 屆國際技能競賽報名國家未達 12
      個以上之職類,停止舉辦競賽,屆時該職類不報名參加國際賽。
(五)本屆將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賽,
      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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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見第十四點)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先行
      於北、中、南區進行分區技能競賽,再推薦優勝選手參加全國技能
      競賽。
(二)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
      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三)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趨勢、發展方向與技能重點統
      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四)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
      、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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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 8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
    護、雲端運算、網路安全等 6  職類選手限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
    以後出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間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參
        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
        (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 10 人(組)
        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
        次,且不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
        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職類得各推
        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3.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4.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或亞洲
        )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
        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不列入本屆
        全國技能競賽名次。
      2.集體創作職類 109  年各分區賽推薦參加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
        ,如未滿 6  組時,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7-1 條規定
        辦理國手選拔賽,由各分署就歷年參加技能競賽各職類之參賽選
        手,年齡符合參賽資格規定,且未獲選國手者,擇優組成 1  至
        2 組,與歷年集體創作職類前 3  名之選手一併參加選拔國手選
        拔賽。
      3.青少年組將配合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辦理國手選拔賽,
        如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不辦理國手
        選拔賽;如預為辦理選拔賽,但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
        或未辦理職類,則仍不參加。
      4.青少年職類如各分區賽報名人數未滿 6  人(組)時,依技能競
        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7-1 條規定開放報名,擇優辦理國手選拔
        事宜。
      5.國手選拔賽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錄取各職類成績
          最優之 5  名(組)入圍下階段。
     (2)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 109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三)至
          10  月 23 日(星期五)辦理(辦理地點另行通知),成績最
          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6.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入圍選手應於 6  日內完
        成第二階段選拔報名手續,如遇棄權依序遞補。
      7.第二階段選拔結果必要時,得辦理第三階段選拔賽;辦理之競賽
        職類、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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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報名作業:
(一)全國技能競賽:
      1.分區賽優勝選手推薦參加全國賽: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應於
        109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五)前,將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
        手名冊報送主辦單位。
      2.技藝競賽優勝選手推薦參加全國賽:
     (1)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優勝選手參
          加青年組全國技能競賽,由技藝競賽各類科承辦學校繕造名冊
          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賽者應於 109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二)至 5  月 7  日(星期四)前完成網路
          報名事宜。
     (2)教育部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
          賽優勝選手參加青少年組全國技能競賽,由教育部函請各縣(
          市)政府繕造名冊報送主辦單位,據以寄發報名通知,意願參
          賽者應於 109  年 6  月 23 日(星期二)至 7  月 2  日(
          星期四)前完成網路報名事宜。
(二)國手選拔賽:
      歷屆全國技能競賽優勝前 3  名選手,且年齡符合規定,意願參加
      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者,請於 109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至
      4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完成網路報名事宜。
(三)其他事項:
      1.競賽職類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推薦之組合名單不得變更,若
        其中任 1  人無法參賽者,該組以棄權論。
      2.單一職類參賽人數為 3  人(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人數
        2 人(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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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競賽規則: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五章
    競賽規則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定
    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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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主辦單位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如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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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報到與膳宿: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109 年 9  月 17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至
        11  時 30 分於大會指定地點報到,逾時者註銷參賽資格。
  (二)膳食:競賽期間由大會供應午餐。
  (三)住宿:
        1.由選手自理。
        2.競賽期間自報到日至競賽第 3  天晚上,提名單位距離競賽場
          逾 60 公里以上之選手,得檢具住宿發票(收據)申請補貼住
          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貼新臺幣 400  元,不足 400  元者核
          實支付。若因競賽提前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報到者,得補助
          前 1  日住宿費用。
        3.大會將於 6  月中旬公布特約飯店(旅館)資訊,提供訂房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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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
        人數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
        限)。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青年組: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2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2.青少年組: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2  萬 4  千元、金牌 1  面、獎狀
            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 2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
            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8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得
        前 3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
        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
        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選手,自及格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
        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
        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
        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
        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位公告之
        。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科測試者,
        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參加國手選拔賽
        者,不得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
        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中等
        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科學校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其選手成績及格者,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半
        發給,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按
        成績依序遞補。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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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
          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
          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
          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市。
  (二)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構
        推薦者,得報名參加,其推薦原則如下:
        1.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 1  提名單位每 1  職
          類限推薦 4  人(組)。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每職類
          得增額提名進修部學生 1  人。以團隊組合之職類,其提名單
          位必須為同一報名分區範圍(考量集體創作職類以 3  人組成
          之特殊性,自 109  年起參賽人得跨區報名)。
        2.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
            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勞保
            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計畫,得依投保
            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分署審核
            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3)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
            任提名單位,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
            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三)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9  年 1  月 3  日(星期五)至 1  月
        13  日(星期一)受理網路報名,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
  (四)競賽日期:109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報到及熟悉場地,24
        日(星期五)競賽及評分,25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30 分
        在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
  (五)獎勵:
        1.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
          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
          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
          後之名額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青年組:
            A.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 2  千元、金牌 1  面、獎
              狀乙幀。
            B.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
            C.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
            D.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2)青少年組:
            A.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2  千 4  百元、金牌 1  面、獎
              狀乙幀。
            B.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1  千 2  百元、銀牌 1  面、獎
              狀乙幀。
            C.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8  百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
            D.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
        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規劃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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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事項:
  (一)全國技能競賽選手因增列培訓單位者,得由培訓單位於 109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前向主辦單位申請增列為共同培訓單位,
        請新增之培訓單位檢附「增列共同培訓單位同意書」(由原提名
        單位開立)行文向主辦單位申請。
  (二)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三)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
        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
        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頒發獎狀予其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
        導老師獎狀。
  (四)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獎金之權利。
        但經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事後應由本
        人於規定期限內向承辦單位領取。
  (五)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承辦單位於競賽前提供參賽
        切結書,請選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切結書,逾期視同棄權。選手
        既已確認參賽,無正當理由卻未參賽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提名單位於次屆競賽時,主辦單位得不接受該提名單位推薦該
          職類選手參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
          能競賽。
        2.選手預知屆時無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109
          年 9  月 2  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單位請假。請假者視同
          放棄該次參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3.所稱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不
          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住院、
          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
  (六)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
  (七)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面答覆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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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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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