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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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 8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
    護、雲端運算、網路安全等 6  職類選手限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
    以後出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間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參
        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
        (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 10 人(組)
        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
        次,且不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
        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職類得各推
        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3.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4.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或亞洲
        )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
        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不列入本屆
        全國技能競賽名次。
      2.集體創作職類 109  年各分區賽推薦參加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
        ,如未滿 6  組時,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7-1 條規定
        辦理國手選拔賽,由各分署就歷年參加技能競賽各職類之參賽選
        手,年齡符合參賽資格規定,且未獲選國手者,擇優組成 1  至
        2 組,與歷年集體創作職類前 3  名之選手一併參加選拔國手選
        拔賽。
      3.青少年組將配合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辦理國手選拔賽,
        如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不辦理國手
        選拔賽;如預為辦理選拔賽,但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
        或未辦理職類,則仍不參加。
      4.青少年組職類如各分區賽報名人數未滿 6  人(組)時,得重新
        報名擇期辦理分區賽。如經重新報名仍未能成賽時,依技能競賽
        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7-1 條規定開放報名,擇優辦理國手選拔事
        宜。
      5.國手選拔賽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錄取各職類成績
          最優之 5  名(組)入圍下階段。
     (2)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 109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三)至
          10  月 23 日(星期五)辦理(辦理地點另行通知)。
      6.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成績各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及六
        十,總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7.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入圍選手應於 6  日內完
        成第二階段選拔報名手續,如遇棄權依序遞補。
      8.第二階段選拔結果必要時,得辦理第三階段選拔賽;辦理之競賽
        職類、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