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 8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資訊網路布建、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
護、雲端運算、網路安全等 6 職類選手限民國 85 年 1 月 1 日
以後出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間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 5 名,參
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
(無條件進位)。如三區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 10 人(組)
時,則不受名額限制,擇優推薦。但選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
次,且不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
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 3 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 2
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 1 職類時,2 個職類得各推
薦前 2 名、3 個職類得各推薦前 1 名。
3.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同職類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4.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任何職類之技
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年齡未逾國際(或亞洲
)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
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不列入本屆
全國技能競賽名次。
2.集體創作職類 109 年各分區賽推薦參加第 50 屆全國技能競賽
,如未滿 6 組時,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7-1 條規定
辦理國手選拔賽,由各分署就歷年參加技能競賽各職類之參賽選
手,年齡符合參賽資格規定,且未獲選國手者,擇優組成 1 至
2 組,與歷年集體創作職類前 3 名之選手一併參加選拔國手選
拔賽。
3.青少年組將配合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辦理國手選拔賽,
如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不辦理國手
選拔賽;如預為辦理選拔賽,但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
或未辦理職類,則仍不參加。
4.青少年組職類如各分區賽報名人數未滿 6 人(組)時,得重新
報名擇期辦理分區賽。如經重新報名仍未能成賽時,依技能競賽
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27-1 條規定開放報名,擇優辦理國手選拔事
宜。
5.國手選拔賽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錄取各職類成績
最優之 5 名(組)入圍下階段。
(2)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 109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三)至
10 月 23 日(星期五)辦理(辦理地點另行通知)。
6.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成績各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及六
十,總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7.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入圍選手應於 6 日內完
成第二階段選拔報名手續,如遇棄權依序遞補。
8.第二階段選拔結果必要時,得辦理第三階段選拔賽;辦理之競賽
職類、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