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第一款所定作業安全之評估機制及處理措施,為雇主使勞工從事 食品外送作業前,應依附表一辦理食品外送作業危害辨識及評估,並 採取相應之處理措施。 前項危害辨識及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食品外送作業風險。 (二)配合裝備。 (三)個人防護設備。 (四)風險評估。
六、第四點第二款所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雇主使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 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對新 僱勞工實施三小時以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工作性質及風險評 估結果,對在職勞工實施必要之在職教育訓練。
七、第四點第三款所定車輛安全檢核項目,為雇主對於食品外送作業使用 之機車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於外送前,除應依附表二辦理車輛安全 檢核外,並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機車外送交通安全指引及交通 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以防止交通事故災害發生。
八、第四點第四款所定保險種類及額度,為雇主使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業 ,應依附表三提供勞工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等相關保險保障,以保障 勞工職業災害權益。
十、第四點第六款所定合理派單,為雇主使勞工從事食品外送作業,應評 估行駛里程、交通情形與交通法令、天候狀況、送達件數、時間及地 點等因素,並透過程式設計或演算法則等方式採取適當措施,合理分 派工作。
十二之一、事業單位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執行食品外送作業前,應 於事前告知該個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職業安全 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前項所定事前告知,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第五點附表一所定食品外送作業風險之危害辨識及評估。 (二)同一時段執行二個以上事業單位交付之食品外送作業產生之 風險。 (三)執行食品外送作業時,未遵守交通法令規定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