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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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與
    特定製程產業改善製程安全衛生及勞工工作環境,進而促進與穩定國
    人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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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本要點規定之受理
    補助申請、初審或現場勘查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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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受本署受委託機構實施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之輔導,並依
      法辦理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以下事業單位:
      1.塑膠製品製造業(含塑膠原料及接著劑(合成樹脂)製造業、塗
        料、染料、顏料製造業及黏性膠帶製造業)(以下稱塑膠製品相
        關產業)。
      2.鑄造業、表面處理業、印染整理業及橡膠製品製造業等特定製程
        產業(以下簡稱特定製程產業)。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三)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四)已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者。但依
      規定無需實施作業環境監測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單位原則以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為
    主,並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
    先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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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及其項目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
      1.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全新製程機械設備,如附件一及
        附件二。
      2.新設置或汰換具安全衛生效能之全新控制設備,如附件三。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包括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中滑倒跌倒、
      墜落、改善工作場所照明,經審核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相
      關工程。
    同一事業單位得併同申請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補助,且有申
    請前項第一款之補助者,始得一併申請前項第二款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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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工作場所製程機械設備之安全衛生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
      核定補助金額,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單位同
      一年度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1.塑膠製品相關產業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2.特定製程產業為一百二十五萬元。
(二)整體廠房作業環境之改善: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最高補
      助金額如下:
      1.塑膠製品相關產業為五十萬元。
      2.特定製程產業為二十五萬元。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
    前項補助預算,因立法院審查一百十一年度及一百十二年度預算指定
    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
    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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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期間如下:
(一)塑膠製品相關產業:
      1.一百十一年度: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2.一百十二年度: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
(二)特定製程產業:
      1.一百十一年度: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
      2.一百十二年度: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
    同一事業單位同一年度申請補助,以一案為限,且每案前點第一項第
    一款申請金額至少為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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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
    方式(郵戳為憑)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文件概不退還: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改善工作環境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三)切結書(格式三)。
(四)人力增聘承諾書(格式四)。
(五)領據(格式五)。
(六)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六):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
      與正本相符之影本(如為三聯式發票,請檢具第二、三聯影本),
      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由相關人員核章。另需檢附申請第四點
      各改善項目之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
      格或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七)。
(八)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八)。
(九)人員培訓計畫書(格式九)。
(十)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需包括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
      之相關業別)。
(十一)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十二)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輔導資料影本(特定製程產
        業無需檢附訪視表)。
(十三)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影本、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
        規定免報備者免附報備憑證)。
(十四)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十六)附件清單(格式十)。
    前項第六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之受理期間如下:
(一)塑膠製品相關產業: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二年九月
      十五日止。但一百十一年及一百十二年分別申請補助者,一百十一
      年為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一百十
      二年為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
(二)特定製程產業: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
      日止。但一百十一年及一百十二年分別申請補助者,一百十一年為
      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一百十二年
      為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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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初審。
(二)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及現場勘查。
(三)經受委託機構初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
      構得通知其於十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次數各以一次為限,逾期不
      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四)受委託機構應定期將年度經費報告及符合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審查
      、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本署補助金額及自籌款。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冊送本
      署備查。
(五)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設置審查小
      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必要時,審查委員得至現場查驗,申
      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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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審查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
    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擔任之;本署署長
    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於委員中指
    派。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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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受
    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得撤銷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
    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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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應留存受補助之原始憑證並妥善保存五年,以
      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