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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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所定人員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申請文件向所在地
    地方政府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時,需要評
      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六)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七)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
(九)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十)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有就業意願,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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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
        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二)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
        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改善工作條件:
        1.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
          、彈性工作安排等。
        2.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
          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四)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
        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
        工作場所等。
  (五)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
        關之改善。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
      前項各款所定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協助排除第五點所定人員之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
        法應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受僱者及自營作
      業者,其申請項目限與職務直接相關,且非屬生財工具之個人就業
      輔具,並以改善工作流程之輔具為優先。但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之受僱者及自營作業者申請項目與生活輔具難以區隔時,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個案之障礙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
      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日使用時數之比率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
      應先扣除身心障礙者之社政補助最高額,再就其餘額據以評估。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之受僱者,其申請項目限與
      就業直接相關之就業輔具及經雇主同意之職場人力協助。但與生活
      輔具、生財工具難以區隔,經審查得由個人提出申請,並得同時申
      請生活輔具及職務再設計輔具補助者,由地方政府就個案之障礙特
      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日使用時數
      之比例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應以社政補助為優先,再就其最高
      補助之餘額據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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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四)。
  (二)身心障礙者證明或醫療院所確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第六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
        證明文件。
  (五)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
          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
          ,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
          投保單位者檢附)。
        4.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證明。
        5.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
        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或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
        券經銷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七)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八)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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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中高齡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三)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
          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應檢附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
          投保單位者檢附)。
        4.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
        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六)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七)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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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本部指定之醫療單位(附件一之五)所開具之近六個月內聽力鑑
        定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
          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應檢附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
          投保單位者檢附)。
        4.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
        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七)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八)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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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三)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或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但已領取公
        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
        業退休金者,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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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於申請者備齊文件後,原則於三十五
      日內完成審查,其申請者補正資料時間、安排訪視時間與輔具試用
      、設計、研發及改製所需時間得不計入,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資格審
      查、實地訪視及審查核定:
  (一)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書面審查,並運用面談、電話等對於申請
        案進行瞭解並提供諮詢服務。
  (二)實地訪視:
        1.針對資格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安排相關專長之輔導委員或轉介
          專案單位派員實地訪視評估。但該申請案改善方式單純者,得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人員實地訪視評估。
        2.實地訪視人員應填寫訪視評估與建議表(附件三)、身心障礙
          者職場人力協助需求篩檢表(附件四,非申請重度肢體障礙者
          或含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職場人力協助者免附)或專案單位
          接案評估表(附件五),並依據訪視評估結果填具改善方案經
          費估算表(附件六)。
  (三)審查核定:
        1.申請項目屬身心障礙者職場人力協助服務,所提需求單純且協
          助金額為二萬元以下或屬每年延續性服務,個案職務內容及工
          作場域無異動者,得不安排訪視及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
          定。
        2.申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
          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個案所遇問題,且改善金額為二萬元以下
          者,得不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3.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或工作條件改善為第五點
          所定人員進行職務再設計,對於提供其工作方法調整及工作條
          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於審查會議由輔導委員就其改善情形之
          實用性及效益評估,核給每個案最高二萬元之補助。
        4.申請案之改善金額逾二萬元者,應邀請至少二位輔導委員,召
          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轉介專案單位協助之個案者,得邀專案
          單位派員列席提供意見。但於召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
          時,其委員組成應包括訪視之輔導委員,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
          團體代表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表各一名列席。
        5.依申請案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之合理性與解決個
          案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難之程度等進行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
          及金額。
        6.個案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良
          、訓練等專業協助者,經審查會評估有必要,得轉介專案單位
          進行改善。
        7.核定申請案之內容時,應包括補助類別、項目、內容、數量、
          地點及金額等事項。
      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將審查結果
      及改善建議函復申請者,並副知審查委員、轉介單位及列席單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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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請者對核定結果有疑義者,除得於處分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
        提起訴願外,亦得於前開期限內向原核定單位提請複審。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受理複審申請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依
        本部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冊邀請審查委員至少二人,就書面資料或
        至現場評估進行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者所提為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複審者,得邀請身
        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一名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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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
        地方政府受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應依補助地方政府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規定辦理(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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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並
        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撥款並辦理核銷;核銷時,除
        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附件八)。
    (三)成果報告正本(附件九,個人申請者免附)。
    (四)投保就業相關證明(於申請時已檢附者免附)。
    (五)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附件十)。
    (六)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正本。
        前項所定應備文件未備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通知
        補正者,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