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薪資差額補貼於減班休息實施日起算,分署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 (一)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發給一個月。 (二)最末次申請之日數為二十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一個月;十 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發給半個月。 勞工依本計畫領取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 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本部公告每月基本工資差額之百分之 五十,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 薪資差額補貼。但每月合計不得超過前項數額。
七、減班休息勞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 每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轄區分署或第三點第二 項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但本計畫訂定發布前,勞雇雙方協 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已達三十日者,應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提 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四)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雇主得於前項所定申請期間內,檢附前項文件,代減班休息勞工提出 申請。 勞工於第二次起之申請案,得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文件; 其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文件。 勞工應檢附之文件不齊,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十四、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 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