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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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參加本計畫者,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當日前一年內,
    應具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紀錄。但申請推介派工至離島地區
    或原住民地區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勞工保險投保紀錄,不包括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公法救助措施期間所投保者
    。
    用人單位首長與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或有具體
    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
    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