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參加本計畫者,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當日前一年內, 應具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紀錄。但申請推介派工至離島地區 或原住民地區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勞工保險投保紀錄,不包括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公法救助措施期間所投保者 。 用人單位首長與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或有具體 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 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