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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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
    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協助勞工參與政府機關(構)提供符合公共利
    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以維持勞動意願,穩定經濟生活,
    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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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成效檢討。
(四)不定期辦理查核。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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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經費追繳及申訴處理。
(二)政府機關(構)提出工作機會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等事項。
(三)受理申請登記及推介派工。
(四)受理政府機關(構)經費核撥(銷)等事項。
(五)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六)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分署得協調或補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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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指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工作機會,經分署審核通過
      之政府機關(構)。
(二)進用人員:指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獲用人單位錄取之進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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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原則規劃工作機會,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提出申請:
(一)依據政策推動需求,提出符合公共利益及增進社會福祉之工作機會
      。
(二)因預算、人力或期程等原因尚未執行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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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參加本計畫者,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當日前一年內,
    應具有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紀錄。但申請推介派工至離島地區
    或原住民地區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勞工保險投保紀錄,不包括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公法救助措施期間所投保者
    。
    用人單位首長與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或有具體
    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
    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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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為公法救助關係。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工作津貼發給進用人員,發給方
    式以金融機構轉帳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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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執行期間進用人員應遵守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
    進用人員於上工期間請假者,不得請領工作津貼。但請公假或公傷假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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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工作津貼:每人每小時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
        月最高核給八十小時,每人最長以六個月為限。跨月上工者,首
        末月合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2.勞健保費用:進用人員勞健保費之用人單位負擔部分。
(二)業務執行費:本署與分署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及分署協調或補
      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
      四為限。
(三)其他費用:補助各政府機關(構)辦理本計畫申請、彙整、管理、
      人員進用及經費請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以用人費用
      之百分之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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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政府機關(構)依核定工作機會,掣據向分署申領本計畫各項經費
    。
    各項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就已執行部分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受
    補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分署基於預算總額管控原則,得視本計畫執行情形酌予調整經費核撥
    (銷)之方式及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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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或分署得會同相關機關(構)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或電話抽查
      ,必要時並得查對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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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終止其所申請之工作機會,並
      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用人費用:
  (一)未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工作津貼;已核發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領取、溢領或冒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工作機會經依第一項規定終止,致停止工作之進用人員,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得推介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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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分署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協調或補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
      之經費、第九點所定用人費用及其他費用,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
      各項原始憑證應留存備查,並獨立裝訂成冊及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
      管。
      前項辦理情形及會計憑證處理情形,分署得視需要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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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勞工領取下列補助或津貼期間,不得同時申請參加本計畫:
  (一)失業給付。
  (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臨時工作津貼及職場學習及
        再適應計畫等補助或津貼。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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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用人費用之發給或停止,得
      視預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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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一百十年
      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