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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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為公法救助關係。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工作津貼發給進用人員,發給方
    式以金融機構轉帳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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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工作津貼:每人每小時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
        月最高核給八十小時,每人最長以六個月為限。跨月上工者,首
        末月合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2.勞健保費用:進用人員勞健保費之用人單位負擔部分。
(二)業務執行費:本署與分署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及分署協調或補
      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
      四為限。
(三)其他費用:補助各政府機關(構)辦理本計畫申請、彙整、管理、
      人員進用及經費請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以用人費用
      之百分之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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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一百十年
      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