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工作津貼:每人每小時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
月最高核給八十小時,每人最長以六個月為限。跨月上工者,首
末月合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2.勞健保費用:進用人員勞健保費之用人單位負擔部分。
(二)業務執行費:本署與分署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及分署協調或補
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
四為限。
(三)其他費用:補助各政府機關(構)辦理本計畫申請、彙整、管理、
人員進用及經費請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以用人費用
之百分之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