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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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
    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協助勞工參與政府機關(構)提供符合公共利
    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以維持勞動意願,穩定
    經濟生活,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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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原則規劃工作機會,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提出申請:
(一)依據政策推動需求,提出符合公共利益及增進社會福祉之工作機會
      。
(二)因預算、人力或期程等原因尚未執行之業務。
    政府機關(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起,審認所提出之工
    作機會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接觸風險,經分署核定後,由用人單
    位發給防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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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
      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用人單位首長與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或有具體
    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
    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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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為公法救助關係。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發給進用人
    員,發給方式以金融機構轉帳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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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執行期間進用人員應遵守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
    進用人員於上工期間請假者,不得請領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但請公
    假或公傷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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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工作津貼:每人每小時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
        月最高核給八十小時,每人最長以九百六十小時為限。
      2.防疫津貼:依每月工時最高八十小時計算,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
        元,用人單位應依進用人員實際上工時數按比例核給。
      3.勞健保費用:進用人員勞健保費之用人單位負擔部分。
(二)業務執行費:本署與分署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及分署協調或補
      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
      四為限。
(三)其他費用:補助各政府機關(構)辦理本計畫申請、彙整、管理、
      人員進用及經費請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以用人費用
      之百分之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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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終止其所申請之工作機會,並
      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用人費用:
  (一)未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工作津貼或防疫津貼
      ;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領取、溢領或冒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工作機會經依第一項規定終止,致停止工作之進用人員,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得推介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