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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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
      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四)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用人單位首長與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或有具體
    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
    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