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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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疫情並進入社區傳播
    階段,有鑑於國內已有移工宿舍爆發群聚感染,疫情升溫且社區傳播
    風險增加,考量我國移工居住特性及假日有群聚現象,為避免再有發
    生移工群聚感染情事,爰在移工國民待遇原則及符合相關勞動法令之
    前提下,配合已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社交
    距離注意事項」、「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
    持續營運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假期生活防
    疫指引」及「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等,加強
    移工防疫措施,兼顧落實雇主生活照顧義務與管理責任,並以確保社
    區防疫安全為首要目標,提供本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及移工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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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安全
    健康,或因有確診個案造成工作場所停工衍生無法營運之情事發生。
    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及事項
    如下:
(一)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
      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爰雇主未善盡雇
      主責任,安排下列住宿及防疫措施等事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19 條規定,後續將由地方主管機關
      予以裁處:
      1.落實分流分艙原則,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地點之同一工作區
          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工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應有分流管
          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
          ,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
      2.避免不同雇主所聘之移工接觸,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
        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生活管理,禁止安排不同雇
        主所聘移工,或同一雇主所聘但所屬不同工作地點之移工住宿於
        同一樓層。
      3.明定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強化移工工作及生活管理,且至
        少須有以下內容: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移工
          之住宿樓層或區域,分時段交錯使用。
     (2)禁止移工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動,且
          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移工,不得同時使用公共區域之設施
          設備或一起用餐。
     (3)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桌與桌距離應保持 1.5
          公尺以上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型態之餐
          廳,應有適當遮罩食物,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4)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並
          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車前
          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程(至少
          每 6  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在
          維持搭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6)雇主對於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機制,
          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包括放假期
          間之足跡、停留 15 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通工具及接觸對
          象等。
      4.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
          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
          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身體不適,
          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移工
          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5.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移工身體
        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
        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
        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應安排其就醫及進行篩檢。
        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程,詳如附件 1。
      6.預為準備 1  人 1  室且有獨立衛浴房間(以下稱 1  人 1  室
        房間):為利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移
        工(指標個案)應進行篩檢並依據衛生單位通知入住集中檢疫所
        或醫院;其同住者視指標個案確診與否,由雇主安排 1  人 1
        室進行隔離,雇主應提前準備與該應隔離人數相同之 1  人 1
        室房間,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屋。
      7.移工轉換雇主,應有 PCR  檢測結果陰性:為確保移工及雇主防
        疫安全,新雇主應與移工於接續聘僱合意日之當日內,或於期滿
        轉換新聘期起日之當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檢
        測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8.移工若經篩檢確診或快篩陽性之應辦事項:
     (1)協助匡列:雇主應通知衛生單位,並協助匡列密切接觸者。
     (2)進行清消:確診或快篩陽性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
          清消,執行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
          裝備(手套、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
          面罩)。
     (3)房間住宿人數減壓:移工(指標個案)若經快篩陽性,立即送
          集中檢疫所或醫院,同房之其他移工應於原房間安置,並視指
          標個案後續核酸檢測(PCR) 結果續處。若指標個案確診,同
          房之其他移工屬密切接觸者,應由雇主安排 1  人 1  室房間
          進行隔離。
(二)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中上
        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數。
      2.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行空
        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議取消或
        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辦理
        。
      3.阻斷傳播鏈:
     (1)針對接續聘僱之移工,建議安排 PCR  檢測,並於接續聘僱起
          14  日期間內,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
     (2)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建議未篩檢前
          先安排居住於1人1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主安排就醫。另移
          工若經快篩陰性,於等待 PCR  檢測結果前,建議續住 1  人
          1 室房間,並要求移工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
          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4.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空間
          ,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群聚感染
          風險。
     (2)減少移工外出需求:建議雇主依移工需求提供休閒娛樂設備,
          及適時協調移工常去之宗教場所,勿參加集會活動,改採視訊
          方式進行聚會或交流,另協助移工購買食物或日常用品,以減
          少移工外出。
     (3)協助移工購買口罩: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工上網預購口罩,並
          提供必要之設備,如電腦、讀卡機或本部翻譯多國語言之購買
          指引。
      5.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照顧
        確診移工及隔離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
(三)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多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同住
      於家戶內,尚不適用上述二、(一)之 1、2 及 6  有關分艙分流
      原則、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安排不同雇主之移工居住於同一
      樓層及預為準備 1  人 1  室房間之規定。又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
      庭幫傭於家庭內、隨同被看護者至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構構從事照
      顧工作,爰就其不同場域之照顧工作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另訂附
      章。如有未盡事宜,仍依本指引規範辦理。
(四)配合政府快速圍堵策略
      1.依據「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快速圍堵係
        以病毒流行的社區為執行範圍,在劃定的圍堵區內,所有人無論
        是否曾有接觸史,皆施以病毒篩檢,並輔以擴大社交距離、加強
        監視等公共衛生介入,並以不任意移出圍堵區為原則。
      2.若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疫情警戒標準第 4  級期間實施
        區域封鎖,或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於疫情警戒標準第 3
        級以上期間,經衛生單位劃定為圍堵區內,請雇主配合建置管制
        機制及設備,避免移工離開工作地點或宿舍(醫療需求除外)。
        另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翻譯事宜,以利衛生單位進行
        篩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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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工放假,
      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放假。倘若移工
      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時,應依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並限制
      其不得外出或上班。有關移工放假原則,詳如附件 2。
(二)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班時間
      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保持社
      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以上,及提醒移工外出時
      應戴口罩,以減少感染風險,且可鼓勵移工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建置之「Line @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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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移工快篩陽性立即隔離至集中檢疫所或醫院,等候 PCR  檢測結果
      ,並請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移工確診(PCR 檢測陽性)續住集中檢疫所或醫院,並依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續處。
(三)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
      酒精)。
(四)務必觀察症狀變化,若出現下列症狀時,請立即聯繫集中檢疫所或
      醫院之醫事或護理人員:發燒、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
      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
(五)請主動聯絡通知密切接觸者(有症狀發生的 3  日前至隔離當日,
      曾有共同用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接觸的
      對象),請密切接觸者於疫調前即自我隔離並健康監測。如密切接
      觸者為同公司員工(本國勞工或其他移工),請同時主動聯絡雇主
      。
(六)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移工若
      屬無症狀或輕症個案,距發病日已達 10 日以上,退燒至少 1  日
      且症狀緩解者,經衛生單位開立通知書,應於 1  人 1  室房間繼
      續進行隔離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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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觸確診個案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移工如與確診個案有症狀發生的 3  日前至隔離當日,曾有共同用
      餐、共同居住或未佩戴口罩面對面 15 分鐘以上的接觸,應由雇主
      安排隔離於 1  人 1  室房間,不要外出,並等候公衛人員通知。
(二)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
      酒精)。
(三)觀察自己是否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流鼻
      水、咳嗽、喉嚨痛、倦怠、肌肉痠痛、頭痛、腹瀉、嗅覺或味覺異
      常、呼吸急促等。若有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當地衛生主管機
      關或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並通知雇主或所委任之私立
      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就醫及進行篩檢。
(四)移工若不是密切接觸者,僅須進行自我健康監測 14 日,如有疑似
      症狀,請佩戴口罩及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後安排
      就醫,並告知可能的接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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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項
(一)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護宣導等,可參
      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或撥打免付費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或 0800-001922)洽
      詢。
(二)另移工可撥打本部 1955 專線循求協助或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建置之「Line @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