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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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疫情並進入社區傳播
    階段,有鑑於國內已有移工宿舍爆發群聚感染,疫情升溫且社區傳播
    風險增加,考量我國移工居住特性及假日有群聚現象,為避免再有發
    生移工群聚感染情事,爰在移工國民待遇原則及符合相關勞動法令之
    前提下,配合已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防疫行為指引」、「社交
    距離注意事項」、「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
    持續營運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假期生活防
    疫指引」及「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區傳染策略」等,加強移
    工防疫措施,兼顧落實雇主生活照顧義務與管理責任,以確保社區防
    疫安全為首要目標,提供本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
    工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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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安全
    健康。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
    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 33 條規定
      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爰雇主若未善盡
      雇主責任,安排下列住宿及防疫措施等事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33 條規定,後續將由當地主管機關
      予以裁處:
      1.落實分流分艙原則,當地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場所之同一工作區
          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工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應有分流管
          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
          ,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但如緊急避難
          ,或因工作性質特殊經雇主指派等,不在此限。
      2.明定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強化移工工作及生活管理,且至
        少須有以下內容: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移工
          之住宿樓層、區域或其他原則,分時段交錯使用。
     (2)禁止移工於公共區域所在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或區域移動,且
          住宿於不同樓層或區域之移工,不得同時使用公共區域之設施
          設備或一起用餐。但如緊急避難,或基於宿舍管理或防疫應變
          經雇主安排等,不在此限。
     (3)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應於移工進入前量測體
          溫並限制同時段用餐人數,桌與桌距離應保持 1.5  公尺以上
          或設有隔屏,桌上應設有隔板,如為自助餐型態之餐廳,應有
          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4)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並
          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5)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車前
          量測體溫並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程(至少
          每 6  小時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在
          維持搭乘人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6)雇主對於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人員進出應有管控機制,
          並應記錄有關旅遊史、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包括放假期
          間之足跡、停留 15 分鐘以上地點、搭乘之交通工具及接觸對
          象等。
      3.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
          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
          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身體不適,
          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移工
          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4.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量測及記錄移工身體
        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
        發燒、頭痛、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
        腹瀉、嗅味覺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或血氧濃度降低,應安排其就
        醫及進行篩檢。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程,詳
        如附件 1。
      5.預為準備隔離空間(含獨立衛浴):為利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
        地點若發生群聚感染時,移工(指標個案)應進行篩檢並由雇主
        安排就地隔離;其密切接觸者視指標個案確診與否,由雇主安排
        隔離,雇主應提前準備足夠隔離人數之空間(含獨立衛浴),可
        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屋。
      6.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單一工作場所聘僱移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制定防疫
        計畫,並由適當層級人員(例如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服務醫護、
        人力資源或風險管理等部門主管/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負
        責掌握疫情變化、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衛生管理與人員健
        康監測、疫病通報、確診員工之職場接觸者名冊掌握,以及研判
        接觸情形必要資訊,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應變等工作。
      7.安排移工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接種疫苗:
     (1)基於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增加,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移工
          宿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及追加
          劑且滿 14 天。但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之工作人員,且持
          有 3  個月內由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
          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
          後,儘速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
          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者,須每週 1  次自費快篩
          陰性。新進工作人員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快篩陰
          性證明。
     (2)若移工宿舍有疫情發生,考量移工語言及文化因素,仍有專人
          提供生活照顧和翻譯之需求,為避免工作人員隔離影響移工宿
          舍管理,衍生疫情擴散至社區,移工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屬「
          為維持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各機關(構)及事業單位配合因疫
          情防治致影響必要運作之應變處置建議」適用對象,如業依上
          開規定接種疫苗 2  劑及追加劑且滿 14 天,經匡列為確診者
          之密切接觸者,得以快篩取代隔離,每日快篩陰性即可上班,
          並應全程配戴口罩。
      8.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
        主應安排移工辦理快篩:為確保移工及雇主防疫安全,未完整接
        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辦理快篩。快篩試劑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9.雇主依本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下
        稱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安
        排移工辦理快篩:依調派基準規定,應向本部申請許可者,未完
        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申請日當日(含)前 3  日內,安
        排移工辦理快篩,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始得提出申請;依調
        派基準規定,免向本部申請許可得逕調派者,未完整接種疫苗之
        移工,雇主應於調派事實發生日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
        工辦理快篩,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
        得調派。快篩試劑費用應由雇主支付。
     10.上述產業類雇主依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該移工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未限制調派日數,移工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須單次調派達 60 日以上,且期間不返回原
        工作許可地。
     11.雇主如依本部 105  年 2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函變更移工之工作場所,移工須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 3  日內,安排移
        工辦理快篩,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12.移工若經篩檢確診之應辦事項:
     (1)自主匡列:由防疫長或公司負責人造冊,匡列密切接觸者,並
          將名單提供衛生單位或上傳指定系統。
     (2)進行清消:確診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清消,執行
          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
          、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3)安排確診個案及密切接觸者隔離空間:確診移工以就地隔離為
          原則,如有中重度症狀者,雇主應協助送醫。其密切接觸者,
          若未接種疫苗 2  劑及追加劑,應由雇主安排進行隔離或其他
          相關處置,並與確診者之隔離空間應區隔,以分棟、分層、分
          房進行隔離,且衛浴應分開,避免交叉感染。另應依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隔離期間應採行措施,如進行快
          篩、禁止聚會等。
     (4)持續健康監測:雇主應針對就地隔離之確診移工,持續量測及
          記錄移工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確診移工有中、重度症狀(
          例如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
          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情形下心跳大於每分鐘 100  次、無法
          進食或喝水或服藥、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少,或依
          WHO 之 SARS-CoV-2 感染的相關臨床表現分類屬中度以上者)
          ,應協助就醫。
     (5)聯繫遠距醫療:雇主應洽醫療機構提供遠距醫療服務,由醫療
          機構診斷後開立處方箋及領取藥物。
     (6)協助快篩:雇主應協助確診移工及密切接觸者領取當地衛生主
          管機關及本部發放之防疫包或物資,如防疫包未提供快篩試劑
          ,但依規定應快篩或有快篩需求者,應由雇主負責購買家用快
          篩試劑;屬密切接觸者之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如因雇主指派有
          工作需求,其以篩代隔所需快篩,亦由雇主負責購買家用快篩
          試劑。移工如經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使用 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置及協助作為
          ,詳如附件 2。
(二)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中上
        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數。
      2.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行空
        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議取消或
        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辦理
        。
      3.阻斷傳播鏈: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建
        議先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主安排快篩
        。等待相關檢測結果前,建議續住 1  人 1  室房間,並要求移
        工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
      4.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空間
          ,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群聚感染
          風險。
     (2)減少移工外出需求:建議雇主依移工需求提供休閒娛樂設備,
          及適時協調移工常去之宗教場所,改採視訊方式進行聚會或交
          流。另協助移工購買食物或日常用品,以減少移工外出。
     (3)協助移工購買口罩及預約接種疫苗: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工上
          網預購口罩、快篩試劑及預約接種疫苗,並提供必要之設備,
          如電腦、讀卡機或本部翻譯多國語言之購買指引,且不得違反
          移工意願,強制移工接種疫苗。
      5.移工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職務調整:移工宿舍第一線工作人員如
        未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及追加劑,建議雇主調整其職務,
        並安排已接種之其他人員,擔任移工宿舍第一線工作職務。
      6.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照顧
        確診移工及隔離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並得依移工廠場及隔離地
        點,洽所在地本部相關單位提供通譯協助、防疫物資包及電話關
        懷服務,各地聯繫窗口詳如附件 3。
(三)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多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同住
      於家戶內,尚不適用上述二、(一)之 1  及 5  有關分流分艙原
      則及預為準備隔離空間之規定。又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家
      庭內、隨同被看護者至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構構從事照顧工作,爰
      就其不同場域之照顧工作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另訂附章。如有未
      盡事宜,仍依本指引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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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工放假,
      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放假。倘若移工
      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時,應依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並限制
      其不得外出或上班。有關移工放假原則,詳如附件 4。
(二)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班時間
      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保持社
      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以上,及提醒移工外出時
      應戴口罩,以減少感染風險,且可鼓勵移工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建置之「Line@ 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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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移工快篩陽性以就地隔離為原則,並請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移工透過遠距/視訊
      由醫師診療,或協助移工至醫療院所,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
(二)移工確診如有中、重度症狀,立即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協助就醫,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
      離治療條件續處。
(三)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
      酒精)。
(四)務必觀察症狀變化,若出現下列症狀或血氧濃度降低時,請立即聯
      繫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
      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情形下心跳大
      於每分鐘 100  次、無法進食或喝水或服藥、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
      尿量顯著減少。
(五)請主動聯絡通知密切接觸者(以同住室友為原則),請密切接觸者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隔離或快篩,並進行健康監測,並請
      同時主動聯絡雇主。
(六)移工若屬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且已無其他住院需求確診個案,
      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得解
      除隔離治療,並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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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工為密切接觸者應注意事項
(一)移工如與確診個案同住一室,且未完成疫苗接種 2  劑及追加劑,
      應由雇主安排隔離或其他相關處置。如已完成疫苗接種 2  劑及追
      加劑者,則免隔離,但須配合自主防疫,期間應遵守自主防疫規範
      ,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須有 2  日內家用快篩陰性證
      明。
(二)同房隔離之移工,其與確診者最後接觸日及隔離期間應相同。
(三)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
      酒精)。
(四)觀察自己是否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流鼻
      水、咳嗽、喉嚨痛、倦怠、肌肉痠痛、頭痛、腹瀉、嗅覺或味覺異
      常、呼吸急促或血氧濃度降低等。若有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並通知雇主
      或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就醫及進行篩檢。
(五)依指揮中心規定天數隔離期滿之移工,銜接自主防疫。自主防疫期
      間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須有 2  日內家用快篩陰性證
      明,並全程配戴口罩。但禁止於餐廳內用餐、聚餐、聚會、前往人
      潮擁擠場所或與不特定對象接觸。
(六)移工若不是密切接觸者,僅須進行自我健康監測,如有疑似症狀,
      請佩戴口罩及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後安排就醫,
      並告知可能的接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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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項
(一)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護宣導等,可參
      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或撥打免付費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或 0800-001922)洽
      詢。
(二)另移工可撥打本部 1955 專線循求協助或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建置之「Line@ 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