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1
一、前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已擴大至全球大流行,我國疫情並進入社區傳播
    階段,考量我國移工居住及工作特性,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調整疫情相關管制措施,爰在移工國民待遇原
    則及符合相關勞動法令之前提下,配合已發布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防疫行為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
    疫情期間民眾假期生活防疫指引」、「COVID-19(武漢肺炎)阻絕社
    區傳染策略」、「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
    項」及「自主防疫指引」等,加強移工防疫措施,兼顧落實雇主生活
    照顧義務與管理責任,以確保社區防疫安全為首要目標,提供本指引
    ,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有所依循。
2
二、工作及生活管理措施
    雇主應加強移工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之防疫管理,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並向移工辦理宣導,以避免群聚感染風險,致影響移工與國人安全
    健康。又雇主如有需要,得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應辦理措施
    及建議事項如下:
(一)雇主應辦理措施: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 33 條規定
      略以,雇主應為移工規劃住宿等事項並確實執行,爰雇主若未善盡
      雇主責任,安排下列住宿及防疫措施等事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33 條規定,後續將由當地主管機關
      予以裁處:
      1.落實分流分艙原則,當地主管機關得令雇主限期改善:
     (1)住宿於同一房間之移工,應安排於同一工作場所之同一工作區
          域、生產線或工作崗位,避免與住宿於其他房間之移工混雜。
     (2)上下班及辦公動線分流,不同工作區域之移工出入應有分流管
          制(例如使用不同出入口、分流管制不同電梯停靠不同樓層)
          ,並禁止移工於不同工作區域、樓層之間移動。但如緊急避難
          ,或因工作性質特殊經雇主指派等,不在此限。
      2.明定工作規則及宿舍管理規則,強化移工工作及生活管理,且至
        少須有以下內容:
     (1)住宿地點之公共區域(如盥洗衛浴或衣服洗滌空間)應依移工
          之住宿樓層、區域或其他原則,分時段交錯使用。
     (2)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如設有用餐區域,應限制同時段用餐人數
          ,桌與桌距離應保持 1.5  公尺以上,如為自助餐型態之餐廳
          ,應有適當遮罩食物並由專人服務,或改以餐盒方式用餐。
     (3)雇主應針對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進行定期消毒、清潔環境,並
          應提供肥皂、清水或酒精性乾洗手液。
     (4)雇主如設置交通車、通勤車等交通運輸措施,應於移工上車前
          要求佩戴口罩,且有車內常態性的清理流程(至少每 6  小時
          一次),針對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並在維持搭乘人
          員社交距離之原則下,對乘客提供空間分隔。
      3.加強防疫宣導:
     (1)雇主應透過多元管道(如張貼海報、發送簡訊、建立 Line 等
          即時通訊軟體群組或於移工住宿地點播放影片等)或訂定工作
          規則,強化移工衛教及防疫觀念,並提醒移工倘有身體不適,
          應立即向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反映,或撥打衛生福利部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1955
          專線尋求協助。
     (2)應於各住宿地點出入口張貼規範,或以廣播等方式,宣導移工
          保持衛生,並持續更新宣導防疫資訊。
      4.掌握移工健康狀況及安排就醫:雇主應每日關懷移工身體健康狀
        況,如移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包括發燒、頭痛、
        流鼻水、喉嚨痛、咳嗽、肌肉痠痛、倦怠/疲倦、腹瀉、嗅味覺
        異常等身體不適狀況或血氧濃度降低,應安排其就醫及進行篩檢
        。有關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就醫流程,詳如附件 1。
      5.預為準備隔離空間(含獨立衛浴):移工之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
        若發生群聚感染時,移工(確診或快篩陽性者)由雇主安排就地
        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其密切接觸者,則依指揮中心最新自主防
        疫指引規範辦理自主防疫或相關防疫措施;另雇主應提前準備足
        夠隔離人數之空間(含獨立衛浴),可為自有宿舍及在外租賃房
        屋。
      6.成立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單一工作場所聘僱移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指定相當層級人員擔任防疫長及制定防疫
        計畫,並由適當層級人員(例如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服務醫護、
        人力資源或風險管理等部門主管/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負
        責掌握疫情變化、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衛生管理與人員健
        康監測、疫病通報、確診員工之職場接觸者名冊掌握,以及研判
        接觸情形必要資訊,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應變等工作。
        另防疫專責小組及指定防疫長應負責事項,請依指揮中心最新公
        告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
        指引」辦理。
      7.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
        主應安排移工辦理快篩:為確保移工及雇主防疫安全,未完整接
        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前
        2 日內,安排移工辦理快篩。快篩試劑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8.雇主依本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下
        稱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時,應有2 日內快篩陰性結果,始得
        調派。快篩試劑費用應由雇主支付。
      9.雇主如依本部 105  年 2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函變更移工之工作場所,移工須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2 日內,安排移工
        辦理快篩,且快篩結果須為陰性。
     10.移工若經篩檢確診之應辦事項:
     (1)協助填寫「確診者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由防疫長或公司
          負責人協助確診移工至上開系統填報相關資料及密切接觸者,
          以利地方政府發放密切接觸者之快篩試劑;另就密切接觸者應
          造冊,時刻注意密切接觸者之健康情況,並依指揮中心最新自
          主防疫指引或相關防疫措施辦理。
     (2)進行清消:確診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清消,執行
          清消之工作人員須經過適當訓練,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手套
          、口罩、隔離衣或防水圍裙、視需要使用護目鏡或面罩)。
     (3)安排確診個案隔離空間:確診移工以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
          ,如有中重度症狀者,雇主應協助送醫。其密切接觸者,則依
          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自主防疫或相關應採行措施。
     (4)持續健康監測:雇主應針對就地隔離居家照護之確診移工,持
          續量測及記錄移工身體健康狀況並造冊,如確診移工出現中、
          重度症狀(例如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
          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情形下心跳大於每分鐘 100
          次、無法進食或喝水或服藥、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
          少,或依 WHO  之 SARSCoV-2  感染的相關臨床表現分類屬中
          度以上者),應協助就醫。
     (5)聯繫遠距醫療:雇主應洽醫療機構提供遠距醫療服務,由醫療
          機構診斷後開立處方箋及領取藥物。
     (6)協助快篩:雇主應協助確診移工依規定進行快篩,並由雇主負
          責購買家用快篩試劑;另經確診者於「確診者個案自主回報疫
          調系統」填報屬密切接觸者,其快篩試劑原則由地方政府發放
          ,若試劑毀損、遺失、汙損或不足時,由雇主負責購買家用快
          篩試劑,另自主防疫期間如有外出或工作需求,應有 2  日內
          快篩陰性結果。
(二)建議雇主辦理事項:
      1.彈性上下班:移工上下班時間可彈性交錯,避免同一時段集中上
        下班,或建立異地或遠距辦公機制,以減少同時上班人數。
      2.工作空間調整:建議讓移工之工作崗位保持適當間距,或進行空
        間區隔,另工作場所非必要之公共區域宜關閉停用;建議取消或
        延期與工作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改採視訊會議或其他方式辦理
        。
      3.阻斷傳播鏈:針對已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症狀之移工,建
        議先安排居住於 1  人 1  室房間進行隔離,並由雇主安排快篩
        。等待相關檢測結果前,建議續住 1  人 1  室房間,並要求移
        工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
        。
      4.強化移工生活管理:
     (1)協助移工保持社交距離:建議雇主妥善運用現有閒置宿舍空間
          ,增加每人居住面積,以利移工維持社交距離,降低群聚感染
          風險。
     (2)協助移工接種疫苗:建議雇主儘量協助移工接種疫苗,且不得
          違反移工意願,強制移工接種疫苗。
      5.關懷確診或快篩陽性之移工: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照顧
        確診隔離或快篩陽性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如有通譯相關需求時
        ,可洽本部 1955 專線協助。
(三)考量外籍家庭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多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者同住
      於家戶內,尚不適用上述二、(一)之 1  及 5  有關分流分艙原
      則及預為準備隔離空間之規定。又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家
      庭內、隨同被看護者至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構構從事照顧工作,爰
      就其不同場域之照顧工作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另訂附章。如有未
      盡事宜,仍依本指引規範辦理。
3
三、移工生活注意事項
(一)移工放假外出原則:雇主應依勞動法令或勞動契約同意移工放假,
      不得禁止其放假,惟可協調移工避免於同一日集中放假。倘若移工
      須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執行居家照護時,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
      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並限制其不得外出
      或上班。有關移工放假原則,詳如附件 2。
(二)強化外出移工防疫宣導:雇主應提醒移工於放假外出或非上班時間
      外出時,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公共場所,保持社
      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以上,及提醒移工外出時
      應戴口罩,以減少感染風險,且可鼓勵移工加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建置之「Line@ 移點通」獲取最新防疫資訊。
4
四、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移工快篩陽性請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或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移工透過遠距/視訊由醫師診療,或協助移
      工至醫療院所,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如經醫師評估屬於輕症個
      案,以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
(二)移工確診如有中、重度症狀,立即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協助就醫,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
      離治療條件續處。
(三)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
      酒精)。
(四)務必觀察症狀變化,若出現下列症狀或血氧濃度降低時,請立即聯
      繫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
      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情形下心跳大
      於每分鐘 100  次、無法進食或喝水或服藥、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
      尿量顯著減少。
(五)請主動聯絡通知密切接觸者(以同住室友為原則),請密切接觸者
      依指揮中心規定進行自主防疫及快篩,並進行健康監測,並請同時
      主動聯絡雇主。
(六)移工若屬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且已無其他住院需求確診個案,
      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得解
      除隔離治療,並依指揮中心最新措施辦理。
5
五、移工為密切接觸者應注意事項
(一)移工為同住密切接觸者時,自主防疫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
      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酒精),並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自
      主防疫指引防疫規範之檢測措施、外出注意事項、環境條件及其他
      注意事項辦理。
(二)觀察自己是否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症狀,如:發燒、流鼻
      水、咳嗽、喉嚨痛、倦怠、肌肉痠痛、頭痛、腹瀉、嗅覺或味覺異
      常、呼吸急促或血氧濃度降低等。若有症狀時,請立即聯繫 119、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或撥打 1922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並通知雇主
      或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就醫及進行篩檢。
(三)移工若非同住密切接觸者,僅須進行自我健康監測,如有疑似症狀
      ,請佩戴口罩及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後安排就醫
      ,並告知可能的接觸史。
7
七、本指引適用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
    期間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