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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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如下:
(一)本貸款每次開辦期間,每人限申請一次,貸款金額每人每次最高新
      臺幣十萬元,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
      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向貸款人收保證手續費,並
      由信保基金信用保證專款支應。
(二)本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三)辦理本貸款之利息,本部得予補貼,每次開辦期間補貼期限最長一
      年。
(四)本貸款期間三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貸款人之實際需
      求予以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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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貸金融機構如發現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知悉後通知經
      理銀行,承貸金融機構並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計第四點所定利
      息補貼;貸款人已溢領利息補貼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
      回後歸還本部:
  (一)提供不實、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二)重複獲得其他機關所定因應疫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三)申請人在每次貸款開辦期間重複申請。
  (四)貸款人提前償還本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