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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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
    從事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產生衝擊,致其工作收入減少,
    以補貼方式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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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管理及資料登入。
(四)補貼之審核、撥款、查核及追繳。
(五)整體計畫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成效檢討。
(六)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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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按摩職業工
    會協辦,其任務如下:
(一)補貼之宣導、諮詢及聯繫。
(二)補貼之受理申請、檢覈及送本署審核。
(三)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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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
    作,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補貼: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且申請
      補貼時仍在加保中。但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有實際從事工
      作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二)取得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
(三)未受一定雇主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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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補貼,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每月補貼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
    元,一次發給三個月。
    前項補貼,與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
    ,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但已領取與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
    之補助、補貼或津貼,且金額低於前項規定者,由本署核發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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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所定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
    所屬按摩職業工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應於第十三點所定期間內提出,並以原寄郵局郵戳、送交地
    方政府或所屬按摩職業工會之日期為準。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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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審核通過後,將補貼一次撥入申請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但申請人有特殊需求者,得以支票方式發給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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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為查核本計畫實際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申請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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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六點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之正本,由地方政府或按摩職業工會保
    存五年,本署得隨時查對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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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補貼;已核發者,經撤銷或
    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申請。但有第五點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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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按摩職業工會協助本署辦理補貼之申請,本署得按受理申請人數,
      每人發給行政費用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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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補貼之發給或停止,得視預
      算額度進行調整,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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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九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