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災勞工或其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勞方當事人),於提起訴
訟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請求給付金額逾新臺
幣(以下同)一萬元者,補助行政機關提供之法律扶助:
(一)勞工因職災死亡,其遺屬請求調解事項,係基於法令、團體協約、
勞動契約之規定與雇主所生之勞資爭議。
(二)勞工因職災事件,其請求調解事項,係因雇主未依法令、團體協約
、勞動契約之規定給與職災補償或賠償。
(三)其他經行政機關認定該勞資爭議調解事項與職災事件有關且案情複
雜,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
勞方當事人因職災事件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其爭議標的為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者,不受前項請求給付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