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工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勞工之遺屬(以下
簡稱勞方當事人),於提起訴訟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補助行政機關提供之法律扶助:
(一)勞工與雇主發生職災事件之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基於雇主未依法
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給與職災補償或賠償,且請求給
付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勞工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且請求給付金額逾一
萬元。
(三)勞工與雇主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要求回復僱傭
關係。
(四)經行政機關認定該勞資爭議調解事項與職災事件有關且案情複雜,
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