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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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勞工爭取勞動權益,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
    下簡稱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之法律扶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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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職業災害(以下簡稱職災)勞工之遺屬(以下
    簡稱勞方當事人),於提起訴訟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補助行政機關提供之法律扶助:
(一)勞工與雇主發生職災事件之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基於雇主未依法
      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給與職災補償或賠償,且請求給
      付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勞工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之爭議,且請求給付金額逾一
      萬元。
(三)勞工與雇主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請求調解事項係要求回復僱傭
      關係。
(四)經行政機關認定該勞資爭議調解事項與職災事件有關且案情複雜,
      確有提供法律扶助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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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於每年度一月底前,依據下列項目核定分配行政機關之補助金額
    。但年度分配金額得依行政機關執行情形隨時調整:
(一)上年度一月份至十月份勞資爭議調解事由為契約、給付資遣費、給
      付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爭議之案件數。
(二)上年度運用本補助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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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機關應於每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部,辦理
    上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十月之經費結報:
(一)案件彙整表(如附件三)。
(二)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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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原始憑證由行政機關依
      會計法及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原始憑證,指行政機關指派律師出席調解會議領取律師酬
      金之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