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勞工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
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並應檢附
下列證明文件: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
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第一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
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
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