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影響之失業青年,強化其知識及就業技能,培育國家重點創新產業人 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本要點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督導及執行檢討等。 (三)本要點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課程公告及管理。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獎勵資格審查及核定等。 (二)本要點推動說明會及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等。 (三)獎勵經費核撥或核銷。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國籍失業青年,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參加 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 (一)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 (二)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 前項所定訓練課程,其訓練期間之每月訓練總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但因國定假日致訓練時數未達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年齡之計算,以青年參加訓練課程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青年依本要點規定領取學習獎勵金,以一次為限。 青年依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領取本要點之 學習獎勵金。
五、符合前點資格之青年,於訓練期間,分署得發給學習獎勵金,其額度 如下: (一)本部公告之政策性產業課程: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元,合計不得超 過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課程: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合計不得超過新臺 幣三萬六千元。 前點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訓練期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一個月 以上始發給學習獎勵金;超過三十日之畸零日數,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未達五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畸零日數期間之訓練時數達五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六、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 十個工作日內,彙整參訓青年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並檢送分署。 參加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課程之青年,應逕至本署台灣就業通網 站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專區提出前項文件。 分署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於資訊系統完成獎勵資格 審查,並通知青年審查結果、核定獎勵金額及發給時間。 青年於接獲分署前項核定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仍未提出個人金融帳 戶文件影本者,視同放棄領取當次課程之學習獎勵金。
七、學習獎勵金之發給,應自開訓日起每三十日,由分署直接撥入獎勵對 象個人金融帳戶。 青年於本要點生效前已參加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訓練課程,且於本 要點生效後繼續參訓者,分署仍得依本要點規定發給自開訓日起之獎 勵金。
八、青年領取學習獎勵金,應依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訓練課程之訓練計 畫參加訓練;訓練期間未到課之時數,不得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 十以上。 分署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訓練單位或青年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學習獎勵金之全部或一部;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 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獎助。 (三)訓練期間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四)訓練期間未到課之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以上。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因不實申領學習獎勵金致撤銷原核定處分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發給學 習獎勵金。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及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