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貸款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
(二)所營事業設立登記前十四日內無投保紀錄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
(三)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四)切結書正本。
(五)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條第
二款、第三款所定對象且為失業者,應檢附六個月以上有效期限之
居留證及三個月內依親戶籍謄本。
(六)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七)本部或政府機關(構)三年內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證明文件影本。
但前點第三項所定再申請本貸款者,免附。
本貸款申請人與二十九歲以下之青年共同創業,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及
資料:
(一)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應敘明共同實際經營及具體分工之事實。
(二)共同創業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共同創業者非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
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之證明文件。
申請文件或資料未完備者,經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