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計畫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1.地方政府開辦本業務所需必要辦公設備、電腦連線設備及軟硬體
設備等,得以購置方式辦理,並以辦理就業服務業務直接所需基
本設備為限,不包括機車、手機。
2.地方政府購置本業務所需之設備,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採購,並於各
項採購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製
作財產標籤標示,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用與列帳管理。
3.開辦本業務為使用舊有辦公處所改變用途或重新裝修,無隔間之
全新辦公室需配合使用而增設之內裝工程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年度最新公告之「共同性編列基準表」相關規定及補助標準辦理
。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
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
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申請補助。
(三)房屋租金: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辦公處所,應為獨立建築物
或樓層,具獨立門牌號碼、獨立出入口,空間獨立且完整區隔,其
就業服務人員及環境設施設備等不與其他機關(構)共用,且因應
業務之實際需求,得編列租金租用,所需辦公室面積依「行政院與
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辦理。
(四)人事費: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應專人專用
,不得兼任或從事其他非本計畫業務之工作,且需具備經教育部立
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證明文件,其薪
資補助標準比照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之「業務
輔導員」給薪標準給薪,並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
(五)業務費: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推展各項工作或計畫發生之費用
,其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預算計畫經費編列相關規定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
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編列,且不得申請出國相關費
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