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支持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落實退休中高 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及第九條之 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 立學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三、雇主依單位營運策略及發展需求,由所僱用依法退休高齡者傳承專業 技術及經驗,提供實務技術指導或擔任教育訓練講師等措施,得向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補助。 前項規定所僱用之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四、每年度受理雇主申請,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本署得視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推動需要,另行公告受理期間。
五、雇主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課程規劃表(附件三)。 (四)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講師為退休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 (七)講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八)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六、申請第三點第一項補助,每位受僱用之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新臺 幣十萬元,每位雇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七、雇主得依下列補助項目編列經費: (一)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二)非自有場地費:以雇主自有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 辦理者,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日以八小時為限。 (三)場地公共意外險: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應於辦理期間投保。 (四)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前項第一款所定內聘講師鐘點費,為補助雇主支付所僱用傳承專業技 術及經驗之高齡員工講師費。 第一項各款所定補助項目應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 注意事項編列及辦理。
八、本計畫補助作業之審查程序,採事前審查制,並依下列項目進行審查 作業: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規定。 (二)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及完整性等。 (三)實施效益及受益人數。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近三年申請本計畫補助後,所僱用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之高齡者後 續留用情形。 (六)近三年申請本部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計畫之辦理情形。 本計畫申請案件得於受理後辦理併案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召 開審查會議,並於審查完成後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九、雇主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遇有特殊 情況須變更原計畫者,應敘明理由,報經本署審查同意後,使得變更 。
十、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核銷作業: (一)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本署覈實申請 補助費用: 1.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2.成果報告(附件五)。 3.請款之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附件六)。 4.內聘講師鐘點費印領清冊(附件七)。 5.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明細表(附件八)。 6.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二)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署,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 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 (三)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 向本署辦理經費核銷。
十一、本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雇主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雇主應建立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結 果列入賡續補助之參考。
十二、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不予核 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者,本署得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條規定停止 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