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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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下簡稱裁決)
    案件當事人出席裁決調查程序,試辦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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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提出說明之程序。
(二)裁決委員依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聽取當事人意見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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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決案件調查程序之視訊作業應於本部及本部指定之機關(構)(以
    下簡稱合作機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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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試辦地區為勞工之勞務提供地,或工會之會址所在地位於彰化
    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
    東縣或澎湖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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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裁決之勞工或工會,向本部申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者,應
    於申請裁決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
    前項裁決之申請人數為二人以上者,應得全體申請人同意後共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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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於收到勞工或工會依前點規定申請後,應經本部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決議,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勞工或工會經依前點規定申請後,如欲變更為不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
    程序者,須經裁決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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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決案件之他方當事人,於收到本部依前點第一項之書面通知後七日
    內,得選擇至第三點指定之視訊作業處所,或至裁決委員會進行調查
    程序,並以書面通知本部;其後如有變更者,須經裁決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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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會得決議不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
    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至裁決委員會進行調查程序:
(一)當事人之申請不符合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
(二)預定進行之調查程序中包含詢問證人、鑑定人之程序。
(三)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顯有困難。
(四)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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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或裁決委員會得依職權中止該次調查程
    序:
(一)視訊系統發生故障、連線中斷或遲延,未能立即排除,致影響調查
      程序之進行。
(二)視訊畫面、聲音等傳輸品質未臻清晰,未能立即調整,致影響調查
      程序之進行。
(三)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旁聽人員有不當干擾程序進行之行為,經本
      部或合作機關制止仍未改善,致影響調查程序之進行。
(四)其他足認有影響調查程序進行之情形。
    前項調查程序中止後,裁決委員或裁決委員會得另定期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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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調查程序之案件,裁決委員認有必要時,得經本
    部同意,至合作機關進行裁決案件之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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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視訊方式進行裁決案件調查程序者,本部應於調查會議前與合作
      機關確認視訊設備狀況,並派員至合作機關視訊作業處所辦理調查
      程序事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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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作機關人員協助辦理裁決案件調查程序之視訊作業時,對所知悉
      之裁決案件內容,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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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試辦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並得視辦理成效公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