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就業保險,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
元以下者,得領取本補貼。
符合前項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取本補貼:
(一)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其
中一個之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
(三)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符合前二項規定,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者,不得重
複領取本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