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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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四月已參加就業保險,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
    者,得領取本補貼。
    符合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領取本補貼:
(一)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且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
      。
(三)當日或四月全月屬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符合前二項規定,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者,不得重
    複領取本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