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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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審核符合本計畫資格者,依下列基準發給參與行銷獎勵金:
(一)屬第四點第一款之店家: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屬第四點第二款之店家:五萬元。
(三)屬第四點第三款之店家:二十萬元。
    經審核符合本計畫資格之店家,於行政院一百十年推出振興券之使用
    期間內,依據民眾使用紙本振興券之面額或數位綁定工具之付款金額
    ,加碼百分之五十優惠額度,提供民眾消費者,本部另依其所收取紙
    本振興券之面額或數位綁定工具之付款金額,發給百分之五十銷售獎
    勵金,每一店家最高發給八十萬元。
    使用數位振興券者,店家須檢視民眾持有數位標章,且每筆消費銷售
    獎勵金之發給,不得超過一萬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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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店家依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向分署申請銷售獎勵金,以紙本振
    興券交易者,店家須檢附向金融機構兌領之證明文件;以數位振興券
    交易者,店家須檢附銷售及請款清冊(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