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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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因應本土疫情緩解,國際疫情仍為嚴峻,針對辦理民眾求職求才等就
    業服務,為確保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含就業中心/就業服務站(台
    ))相關就業服務人員、民眾與其家人之健康及避免群聚感染之前提
    下,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相關指引,訂定本管理措施,提
    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及其自辦、委辦或補助地方政府設置之就
    業服務據點相關工作人員及民眾參考,以降低疫情對就業服務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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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因應疫情緩解就業服務配合辦理原則
    應符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通案性原則,包含全程佩戴口罩(飲
    食除外)、實聯制、保持社交安全距離、維持人流控管及室內人數限
    制 50 人(不包含工作人員),且室內空間每人至少 2.25 平方公尺
    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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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提供就業服務防疫管理
一、服務前防護措施
(一)工作人員(含行政人員及就業服務人員)健康管理措施
      1.盤點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及訂定健康監測計畫,確
        保工作人員落實體溫量測及健康監測。
      2.工作人員應佩戴口罩,並得視需要佩戴手套,惟不可以佩戴手套
        取代手部衛生。另於值勤前後應量測體溫,進行健康管理。
      3.強化工作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並提供衛教宣導,
        如於入口處明顯位置張貼防疫文宣公告,或利用多元管道(例如
        跑馬燈、廣播等)宣導「落實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
        節」及「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在家休養,避免至公共場所
        活動」等觀念,且落實執行。
      4.工作人員以儘速接種 COVID-19 疫苗為原則,因故未能施打疫苗
        或疫苗接種未達 14 天者,建議定期快篩。工作人員如有發燒及
        健康狀況異常,應安排請假或限制其工作;若經就醫評估接受
        COVID-19  相關採檢者,應落實「COVID-19  採檢後應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
      5.規劃實聯制、量測體溫及人流管制計畫,並建立防疫措施作業流
        程及分工事項,確保防疫工作之完備佈建及落實執行。
      6.隨時留意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之各項訊息,適時調整
        相關防疫措施。
(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配置防護用品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備妥適量之口罩、耳(額)溫槍、酒精、乾
        洗手液或肥皂等清潔或防護用品。
      2.應於服務臺、各場域出入口、洗手間、哺集乳室等公眾頻繁進出
        空間,設置酒精消毒液,供進入就業服務場域之民眾清潔消毒。
      3.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電梯、手扶梯、廁所及設備等之清潔與消毒
        ;針對工作人員或洽公民眾經常接觸之範圍,如電梯按鈕、桌椅
        、扶手、電話筒、門把、洗手間及各觸摸式設備等,應加強清潔
        及消毒次數。
      4.室內維持良好通風及足夠換氣,並應禁止使用地下室等無窗戶空
        間。場域空調系統改以通風換氣模式或替代措施,以強化密閉空
        間的通風換氣。
二、就業服務期間防疫
(一)落實實聯制並實施單一入口管制,並於入口處配置耳(額)溫槍、
      酒精或乾洗手液,儘可能安排工作人員協助對洽公民眾或其他出入
      人員等,量測體溫及手部消毒。倘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勸導避
      免進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建議其使用線上求職求才服務。
(二)維持人流控管:室內人數限制 50 人(不包含工作人員),室內空
      間應符合社交距離規範至少每人 1.5  公尺,即平均每人 2.25 平
      方公尺;座位保持適當間距,或以隔板進行區隔。
(三)加強宣導應依規定配戴口罩及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如
      有洽公民眾、其他出入人員或工作人員發生疑似症狀,請立即通報
      衛生單位,依衛生單位指示將疑似個案送醫,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
      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措施。另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前開處理情
      形即時回報分署,分署則應適時通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三、出現確診者應變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當出現 COVID-19 確診病例
    時,應通報地方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副知本署及所屬分署,配合
    衛生主管機關之疫情調查,應落實執行以下防治措施:
一、應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內所有相關工作人員造冊,並向該類人員宣導
    配合疫情調查;同時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工作範圍
    或時間等),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暫停工作(與
    此類人員聯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暫勿外出,在家等待衛
    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若有 1  人確診,或確診民眾與該場域有
    直接關聯,原則關閉 2  週進行清潔消毒,且增加清潔消毒作業頻率
    ,至少為 1  日 2  次(含)以上。後續視疫調情形再予評估開放;
    暫停開放期間,應妥為規劃後續就業服務相關配套措施。
三、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人員應進行居家隔離及採檢,其密切接觸者至
    少應包含曾於確診者可傳染期內:
(一)於同一工作區域工作之其他人員(無論是否有雇傭關係)。
(二)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疫情調查後匡列之人員。
四、加強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相關健康監測,且應至少監測至最
    後一名確定病例離開該場所後次日起 14 日止,並鼓勵其若於監測期
    間內有出現疑似症狀,應主動向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五、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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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建立查核機制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應每日進行自我檢核外,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
    各分署得不定期抽查(進行線上或實地查核)各單位之防疫因應措施
    。
二、洽公民眾若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就業服務人員勸導仍不聽者,場域
    人員可蒐集相關事證及資料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三、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所屬各分署得隨時要求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辦理就業服務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