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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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勞動部(以下簡
    稱本部)針對職業訓練之辦理,在確保訓練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參訓
    學員自身與家人之健康,及避免群聚感染之前提下,特訂定本指引。
    在疫情警戒標準 2  級時,針對辦理實體訓練條件、防疫管理措施、
    COVID-19  疑似病例之應變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等管理事項
    ,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稱本部所屬分署)其自辦、
    委辦或補助之各訓練單位及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參考本指引,內
    化為適合個別訓練單位所需之管理措施,以降低疫情對職業訓練之影
    響,防患未然。未來並將依疫情發展狀況,視需要持續更新修正本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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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解釋
一、本部所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五分署,依轄區分,包含北
    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及高屏澎東
    分署。
二、訓練單位:本部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含運用本部就業安定基
    金補助地方政府)之單位及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經
    本部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合稱為訓練單位。
三、工作人員:包含訓練單位訓練班級之專、兼任訓練師資及辦理職業訓
    練與參訓學員可能接觸之人員,合稱為工作人員。
四、參訓學員: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之學員。
五、公立職業訓練機構直接監督機關:係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
    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該等單位之直接監督機關。
六、COVID-19  感染風險者: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居家隔
    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等相關通知之人員
    。
七、COVID-19  疑似病例: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經檢測「SARS-CoV-2  快
    速抗原檢驗測試」(含家用快篩試劑)(以下稱抗原快篩)結果為陽
    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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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實體訓練條件
一、疫情警戒為第三級以上期間,應關閉訓練場所,暫停實體訓練。
二、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訓練單位應依本指引自行完成「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如附件一),並分依下列屬性提
    報相關單位備查。
(一)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應填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
      自我查檢表」,經該機關內部核定後方得辦理實體訓練。
(二)本部所屬分署委外或補助訓練單位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本部所屬分署備查後,方得
      辦理實體訓練。
(三)接受運用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之訓練單位
      ,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地
      方政府備查後,方得辦理實體訓練。
(四)其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與政府合作辦訓之機構團體:應提報「訓
      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自我管理查檢表」經其直接監督機關備
      查後,方可辦理實體訓練;若直接監督機關另有相關指引,得依其
      規定辦理。
(五)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自我管
      理查檢表」,經管轄之地方政府備查後,方可辦理實體訓練。
三、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訓練單位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 14 日。
(二)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 14 日或未接種者,首次開放實體訓練服務前
      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或病毒核酸檢驗陰性證明。
四、訓練單位應於事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
    後,製作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名冊,並配合實聯制等相關措施,適時
    更新。
五、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訓練教室面積扣除固定設施設備後,除以
    2.25  平方公尺計算容留人數,且不得超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
    布室內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如因容留人數限制,須拆小班上課。
六、曾為 COVID-19 確診病例者,如需至訓練場域提供或接受服務,應符
    合以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之
    一:
(一)同時符合「退燒至少 1  天,且症狀緩解」、「距發病日已達 10
      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呼吸道檢體
      SARS-CoV-2  病毒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或 Ct 值≧30」等 3  項條
      件解除隔離治療,並完成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二)同時符合「退燒至少 1  天,且症狀緩解」及「距發病日已達 10
      天(無症狀者,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2 項條件,並由衛生單位
      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續完成 7  天居家隔離者,則無須檢驗陰性
      證明。
七、可繼續實施線上教學之課程,建議仍採線上教學為原則。
八、開課前應進行機構場域動線規劃、相關設施設備之清潔消毒作業、隔
    離空間調度規劃、準備充足之防疫設施及用品等,做好防疫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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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職業訓練防疫管理指引
一、準備期
(一)工作整備
      1.造冊
     (1)工作人員造冊:開訓前應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者後,詢問工作人員之 TOCC ,即旅遊史(
          Travel)、職業史(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及群
          聚史(Cluster) ,以評估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造
          冊所有工作人員名單。
     (2)參訓學員造冊:開訓前應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者後,詢問參訓學員之 TOCC ,即旅遊史(
          Travel)、職業史(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及群
          聚史(Cluster),以評估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造
          冊所有參訓學員名單。
     (3)住宿學員造冊:參加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達 4  個月以上且
          登記住宿之學員,於開課前,須比照工作人員,於首次上課前
          符合本指引「參、三」之規定,方可參與職業訓練。並應依住
          宿區及使用衛浴分流計畫造冊。
      2.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1)訂定健康監測計畫,落實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健康監
          測事宜,確保人員落實健康監測,並將所有人員每日體溫及健
          康監測結果,列冊管理。
     (2)工作人員若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
          、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類流感症狀時,應主動向訓練單位報告,並
          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治療;若發病者為具有 COVID-19 感染
          風險者,應立即依「伍、二、疑似病例轉送就醫」之說明處置
          。
     (3)訂定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工作人員請假規則及人力備援規劃,
          工作人員都能知悉,且遵循辦理。
     (4)如工作人員之同住者具 COVID-19 感染風險時,亦應主動通知
          訓練單位。
     (5)前開工作人員若經評估接受採檢,請依「COVID-19  採檢後應
          注意事項」,自採檢醫院返家後,如仍有症狀,應留在家中,
          不可外出。
     (6)建議工作人員下載台灣社交距離 APP  ,確實掌握工作人員是
          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
      3.工作人員衛生行為
     (1)加強訓練單位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2)工作人員應佩戴口罩及面罩,工作區並應設置隔板,並得視需
          要佩戴手套,惟不可以佩戴手套取代手部衛生。於值勤前後應
          量測體溫,進行健康管理。
      4.規劃實聯制、量測體溫及人流管制計畫
        訓練單位應規劃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之實聯制、量測體溫及人流
        管制計畫。
(二)防疫物資及環境清潔消毒
      1.訓練單位應備妥適量之耳(額)溫槍、乾洗手液或肥皂、環境清
        潔消毒用品等清潔用品,並備口罩及面罩。
      2.應於服務臺、各訓練場域出入口、洗手間、哺集乳室等公眾頻繁
        進出空間,設置酒精消毒液,供進入訓練場域之民眾清潔消毒。
      3.無窗戶空間及地下室仍不開放,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通風教室、
        電梯、手扶梯、廁所、設備等之清潔消毒 2  次。針對現場人員
        經常接觸之範圍(包含操作之工具或機台等),應加強消毒次數
        。每一天課程前後,皆需清潔、消毒。
      4.提供參訓學員住宿服務者應提出宿舍降載(含清消作業)計畫
     (1)應針對宿舍公共區每日定期清潔消毒,並做好宿舍出入管理,
          落實量測體溫並提供乾洗手液等。
     (2)學員住宿區以二人一室為原則,如無法提供套房式住宿,則規
          劃分艙分流使用衛浴並加強清消作業,除公共區須規劃每日定
          期消毒外,於學員進住前後及異動時皆須安排清消作業。
二、訓練期間(含招生甄試期)防疫指引
(一)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進入訓練單位應全程佩戴口罩,並於入口處進
      行體溫量測及執行手部衛生。
(二)開訓前辦理之招生說明會、甄試等活動: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及「COVID-19(
      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辦理,以「能否事先掌
      握參加者資訊」、「活動空間之通風換氣情況」、「活動參加者之
      間的距離」、「活動期間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活
      動持續時間」及「活動期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等 6
      項指標進行風險評估,並應符合社交距離規範,必要時得改採視訊
      方式辦理。於甄試前通知應試者進入試場前配合量測體溫,並應配
      戴口罩,另需預為準備備用考場供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使用。
(三)如參訓學員之同住者具 COVID-19 感染風險時,應主動通知訓練單
      位。
(四)參訓學員進出訓練場域,應全面配戴口罩,落實實聯制,並確實量
      測體溫及執行人流管制措施等,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執行訓練期間內
      參訓學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每日至少測量體溫 1  次
      ,若發現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呼吸
      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類
      流感症狀,應主動通報訓練單位,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若發病者
      為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者,應立即依「伍、二、疑似病例轉送
      就醫」之說明處置。
(五)落實分艙分流管制,儘量安排同一訓練班級之學員與工作人員於同
      一區域,規劃單一出入口,並保持室內 1.5  公尺之社交距離;避
      免與其他班級之參訓學員與工作人員接觸,並要求參訓學員應自備
      筆進行簽到。
(六)訓練場域內設有充足洗手設備(包括洗手台、肥皂或手部消毒劑、
      酒精性乾洗手液),並注意隨時補充乾洗手液或肥皂、擦手紙等相
      關耗材。
(七)訓練單位應於課前妥為安排輪流操作機台之使用時間,學員輪流操
      作機台前後,落實相關機台及工具清潔消毒工作,並應確實記載使
      用及消毒情形。
(八)維持教室內通風:打開教室窗戶(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氣窗
      ,使空氣流通,維持通風設備之良好性能,並經常清洗隔塵網,若
      環境為密閉空間,應打開窗戶及使用抽氣扇,沒有必要,儘可能不
      使用冷氣空調。
(九)如有餐廳,以提供餐盒外帶為原則,備餐人員應佩戴口罩及帽子。
      每次備餐完畢後,應進行用餐環境清潔消毒。提供用餐環境應維持
      良好通風,不同桌之人員間保持 1.5  公尺以上間距,座位應使用
      隔板區隔。
(十)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具如抹布、拖把要經常
      清潔更換。
(十一)強化衛生教育宣導:加強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保持
        個人衛生習慣(如:打噴嚏、咳嗽需掩住口、鼻,擤鼻涕後要洗
        手)及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等,並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
        不流通之公共場所等衛生教育宣導,且落實執行。
(十二)加強宣導應依規定配戴口罩,若學員未依規定配戴口罩,訓練單
        位將依法通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進行裁罰。
(十三)主動關心參訓學員健康狀況:工作人員應注意參訓學員是否有發
燒      、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
(十四)工作人員定期篩檢原則
        1.工作人員每週應進行一次 SARS-CoV-2 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試劑)或病毒核酸檢驗;但已完成接種第一劑疫苗滿 14 日或
          曾為 COVID-19 確診病例但已取得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且距
          發病日未滿 3  個月者,可不納入定期篩檢對象。
        2.抗原快篩或病毒核酸檢驗結果陰性,僅能作為採檢時之疾病狀
          態判定,但無法排除尚在潛伏期之症狀前期之可能,因此仍應
          持續監測健康狀況。
        3.使用抗原快篩,應依「企業使用 SARS-CoV-2 快速抗原檢驗測
          試注意事項」或「民眾使用 COVID-19 家用快篩試劑指引」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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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發生疑似感染風險者之應變措施
一、監測通報:
(一)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如有肺炎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
      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感染症狀,應安排儘速就醫;就醫時,
      務必主動告知醫師相關 TOCC ,以提供醫師即時診斷通報。
(二)訓練單位知悉或發現有抗原快篩為陽性者(以下稱疑似病例),應
      於 24 小時內通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單如附件三)。
二、疑似病例轉送就醫
(一)請聯繫衛生局或撥打 1922 ,依指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在
      班或返家等候,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二)若在當日上課時段出現疑似病例,疑似病例依指示送醫或返家前,
      應各自暫時安置於訓練單位內獨立隔離空間;工作人員提供疑似病
      例服務時,建議穿戴之個人防護裝備。
(三)獨立隔離空間於疑似病例送醫後,應進行清潔消毒,負責環境清潔
      消毒的人員需經過適當的訓練,且作業時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
      備。
(四)若需使用救護車,應事先告知救護車運送人員及轉入的醫院疑似病
      例症狀及旅遊史等狀況,以利安排處置措施及個人防護裝備。
三、疑似病例不可提供或使用訓練資源;若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
    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請遵照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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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訓練場域發生確診者應變措施
一、訓練期間,知悉訓練場域出現 COVID19  確診病例時,應立即通知所
    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並配
    合衛生主管機關或防疫人員之指示,配合疫調、匡列及篩檢等防疫措
    施。
二、確診者為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或參訓學員時之處置
(一)應將訓練單位所有相關活動人員造冊,並向所有人員宣導請其確實
      配合進行疫調。並立即就現有已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活動範圍
      或上課時間等),分下列情形通知:
      1.非上課時段通知
        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留置於家中(一人一室
        )或宿舍內(與此類人員連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並暫
        勿外出,在家或宿舍一人一室隔離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
        禁止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2.上課時段通知
        先通知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留置於訓練單位內隔離
        空間(或宿舍內)並暫勿外出,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與聯繫,禁
        止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二)訓練單位內有人確診,應至少停課 3  日,以進行環境清潔消毒,
      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同意
      後方可重新開課。
(三)訓練班級內 1  名參訓學員或工作人員確診,訓練單位除至少停課
      3 日,實施消毒外,該授課班級至少停課 14 日(含 3  日消毒)
      ,訓練單位內有  2  名參訓學員或工作人員確診,至少停課 14
      日(含 3  日消毒),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地方政
      府或直接督導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開課。
(四)前述(二)至(三)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三、停課期間仍應加強提醒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進行健康監測,
    若知悉列管人員出現疑似相關症狀,應主動通知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
    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
四、當訓練單位內出現COVID-19確定病例足跡時,應即時進行環境清潔消
    毒,並針對該確診者曾接觸過之空間,加強清潔消毒;恢復上課前,
    應再次進行環境清潔消毒作業;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及本部所屬分署或
    地方政府或直接督導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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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查核機制
    本部訂定查核表(如附件二),責成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及職業
    訓練機構直接督導機關查核實施情形,如有違反查核表所列情形或有
    其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暫停開放。
一、訓練單位
(一)應每日填報自我查檢表。
(二)落實通報機制。
(三)配合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機關
      辦理防疫管理措施查核作業。
二、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機關
(一)依據本指引及傳染病防治法加強查核作業。
(二)持續關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本部公布之資訊,適時轉知訓練
      單位,並視需求發布警訊。
(三)依本指引落實查核並報送查核情形。訓練單位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
      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要求委外或受補助或轄管之
      訓練單位暫停辦訓。
三、設有地方檢舉專線(1999),訓練單位如違反防疫規定,將轉請地方
    政府查察、裁罰並督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