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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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勞動部(以下簡
    稱本部)針對職業訓練之辦理,在確保訓練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參訓
    學員自身與家人之健康,及避免群聚感染之前提下,特訂定本指引。
    在疫情警戒標準二級時,針對辦理實體訓練條件、防疫管理措施、
    COVID-19  疑似病例之應變措施及發生確診病例應變處置等管理事項
    ,提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稱本部所屬分署)其自辦、
    委辦或補助之各訓練單位及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參考本指引,內
    化為適合個別訓練單位所需之管理措施,以降低疫情對職業訓練之影
    響,防患未然。未來並將依疫情發展狀況,視需要持續更新修正本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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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實體訓練條件
一、疫情警戒為第三級以上期間,應關閉訓練場所,暫停實體訓練。
二、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訓練單位應依本指引自行完成「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如附件一),並分依下列屬性提
    報相關單位備查。
(一)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應填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
      自我查檢表」,經該機關內部核定後方得辦理實體訓練。
(二)本部所屬分署委外或補助訓練單位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本部所屬分署備查後,方得
      辦理實體訓練。
(三)接受運用本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之訓練單位
      ,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自我查檢表」,經地
      方政府備查後,方得辦理實體訓練。
(四)其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與政府合作辦訓之機構團體:應提報「訓
      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自我管理查檢表」,經其直接監督機關
      備查後,方可辦理實體訓練;若直接監督機關另有相關指引,得依
      其規定辦理。
(五)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提報「訓練單位因應 COVID-19 防疫自我管
      理查檢表」,經管轄之地方政府備查後,方可辦理實體訓練。
三、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訓練單位工作人員,自 111  年 1  月 1  日
    起應符合下列規範:
(一)所有工作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日,復業及
      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若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衛生機關開立之解
      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首次服務
      前,仍應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三)若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因個人因素
      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後續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
      ,始得提供服務。
四、訓練單位應於事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
    後,製作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名冊,並配合實聯制等相關措施,適時
    更新。
五、疫情警戒第二級期間,訓練教室面積之容留人數須符合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所定標準,且不得超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公布室內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如因容留人數限制,須拆小班上課
    。
六、曾為 COVID-19 確診病例者,如需至訓練場域提供或接受服務,應符
    合指揮中心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
    療條件」。
七、開課前應進行機構場域動線規劃、相關設施設備之清潔消毒作業、隔
    離空間調度規劃、準備充足之防疫設施及用品等,做好防疫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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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職業訓練防疫管理指引
一、準備期
(一)工作整備
      1.造冊
     (1)工作人員造冊:開訓前應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者後,詢問工作人員之 TOCC ,即旅遊史(
          Travel)、職業史(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及群
          聚史(Cluster) ,以評估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造
          冊所有工作人員名單。
     (2)參訓學員造冊:開訓前應先排除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者後,詢問參訓學員之 TOCC ,即旅遊史(
          Travel)、職業史(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 及群
          聚史(Cluster) ,以評估是否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造
          冊所有參訓學員名單。
     (3)住宿學員造冊:參加本部所屬分署自辦訓練達 4  個月以上且
          登記住宿之學員,於開課前,須比照工作人員,於首次上課前
          符合本指引「參、三」之規定,方可參與職業訓練。並應依住
          宿區及使用衛浴分流計畫造冊。
      2.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1)訂定健康監測計畫,落實人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
          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訓練單位之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健康監
          測事宜,確保人員落實健康監測,並將所有人員每日體溫及健
          康監測結果,列冊管理。
     (2)工作人員若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
          、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類流感症狀時,應主動向訓練單位報告,並
          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及治療;若發病者為具有 COVID-19 感染
          風險者,應立即依「伍、二、疑似病例轉送就醫」之說明處置
          。
     (3)訂定發燒及健康狀況異常工作人員請假規則及人力備援規劃,
          工作人員都能知悉,且遵循辦理。
     (4)如工作人員之同住者具 COVID-19 感染風險時,亦應主動通知
          訓練單位。
     (5)前開工作人員若經評估接受採檢,請依「COVID-19  採檢後應
          注意事項」,自採檢醫院返家後,如仍有症狀,應留在家中,
          不可外出。
     (6)建議工作人員下載台灣社交距離 APP,確實掌握工作人員是否
          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
      3.工作人員衛生行為
     (1)加強訓練單位人員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2)工作人員應加強衛生防護,並得視需要佩戴手套,惟不可以佩
          戴手套取代手部衛生。於值勤前後應量測體溫,進行健康管理
          。
      4.規劃實聯制、量測體溫及人流管制計畫
        訓練單位應規劃參訓學員於參訓期間之實聯制、量測體溫及人流
        管制計畫。
(二)防疫物資及環境清潔消毒
      1.訓練單位應備妥適量之耳(額)溫槍、乾洗手液或肥皂、環境清
        潔消毒用品等清潔用品,並備口罩及面罩。
      2.應於服務臺、各訓練場域出入口、洗手間、哺集乳室等公眾頻繁
        進出空間,設置酒精消毒液,供進入訓練場域之民眾清潔消毒。
      3.每日進行公共區域、通風教室、電梯、手扶梯、廁所、設備等之
        清潔消毒 2  次。針對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範圍(包含操作之工
        具或機台等),應加強消毒次數。每一天課程前後,皆需清潔、
        消毒。
      4.提供參訓學員住宿服務之訓練單位,應做好宿舍出入管理(含落
        實量測體溫並提供乾洗手液等消毒用品)、規劃分艙分流使用衛
        浴,並提出宿舍清消作業計畫,針對宿舍公共區每日定期清潔消
        毒,並於學員進住前後及異動時皆須安排清消作業。
二、訓練期間(含招生甄試期)防疫指引
(一)工作人員及參訓學員進入訓練單位應全程佩戴口罩,並於入口處進
      行體溫量測及執行手部衛生。
(二)開訓前辦理之招生說明會、甄試等活動: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及「COVID-19(
      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交距離注意事項」辦理,以「能否事先掌
      握參加者資訊」、「活動空間之通風換氣情況」、「活動參加者之
      間的距離」、「活動期間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活
      動持續時間」及「活動期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等 6
      項指標進行風險評估,並應符合社交距離規範,必要時得改採視訊
      方式辦理。於甄試前通知應試者進入試場前配合量測體溫,並應配
      戴口罩,另需預為準備備用考場供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使用。
(三)如參訓學員之同住者具 COVID-19 感染風險時,應主動通知訓練單
      位。
(四)參訓學員進出訓練場域,應全面配戴口罩,落實實聯制,並確實量
      測體溫及執行人流管制措施等,並應指派專人負責執行訓練期間內
      參訓學員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每日至少測量體溫 1  次
      ,若發現有肺炎或出現發燒(耳溫≧38℃或額溫≧37.5℃)、呼吸
      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 COVID-19 症狀或類
      流感症狀,應主動通報訓練單位,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若發病者
      為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者,應立即依「伍、二、疑似病例轉送
      就醫」之說明處置。
(五)落實分艙分流管制,儘量安排同一訓練班級之學員與工作人員於同
      一區域,規劃單一出入口,並保持指揮中心所定之社交距離;避免
      與其他班級之參訓學員與工作人員接觸,並要求參訓學員應自備筆
      進行簽到。
(六)訓練場域內設有充足洗手設備(包括洗手台、肥皂或手部消毒劑、
      酒精性乾洗手液),並注意隨時補充乾洗手液或肥皂、擦手紙等相
      關耗材。
(七)訓練單位應於課前妥為安排輪流操作機台之使用時間,學員輪流操
      作機台前後,落實相關機台及工具清潔消毒工作,並應確實記載使
      用及消毒情形。
(八)維持教室內通風:打開教室窗戶(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氣窗
      ,使空氣流通,維持通風設備之良好性能,並經常清洗隔塵網,若
      環境為密閉空間,應打開窗戶及使用抽氣扇,沒有必要,儘可能不
      使用冷氣空調。若為無窗戶空間及地下室,須依據各教室之訓練人
      數,提供每人每小時達 36 立方公尺以上的乾淨室外空氣之通風換
      氣量,且提供相關專業證明者,經備查後方得開放實體授課。
(九)如有餐廳,備餐人員應佩戴口罩及帽子。每次備餐完畢後,應進行
      用餐環境清潔消毒。提供用餐環境應維持良好通風,並依餐飲業相
      關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十)清潔用具於使用完畢後應清潔消毒;清潔用具如抹布、拖把要經常
      清潔更換。
(十一)強化衛生教育宣導:加強勤洗手、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保持
        個人衛生習慣(如:打噴嚏、咳嗽需掩住口、鼻,擤鼻涕後要洗
        手)及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等,並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
        不流通之公共場所等衛生教育宣導,且落實執行。
(十二)加強宣導應依規定配戴口罩,若學員未依規定配戴口罩,訓練單
        位將依法通報地方政府衛生單位進行裁罰。
(十三)主動關心參訓學員健康狀況:工作人員應注意參訓學員是否有發
        燒、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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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查核機制
    本部訂定查核表(如附件二),責成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及職業
    訓練機構直接督導機關查核實施情形,如有違反查核表所列情形或有
    其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暫停開放。
一、訓練單位
(一)應每日填報自我查檢表。
(二)落實通報機制。
(三)配合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機關
      辦理防疫管理措施查核作業。
二、本部所屬分署、地方政府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機關
(一)依據本指引及傳染病防治法加強查核作業。
(二)持續關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本部公布之資訊,適時轉知訓練
      單位,並視需求發布警訊。
(三)依本指引落實查核並報送查核情形。訓練單位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
      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得隨時要求委外或受補助或轄管之
      訓練單位暫停辦訓。
三、設有地方檢舉專線(1999),訓練單位如違反防疫規定,將轉請地方
    政府查察、裁罰並督導改善。
四、若受抽查訓練單位仍有未完整接種疫苗之情形,應請訓練單位限期改
    善。